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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12月15日)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
4起大气污染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其中包含岑溪1起
全文如下▼▼
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决打好打赢蓝天保卫战,确保顺利完成自治区下达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我局持续开展大气执法专项行动,重拳出击形成有力震慑,现将部分涉及大气污染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藤县某陶瓷企业涉嫌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7月,环境执法人员在开展全国远程大气监督帮扶重点城市线索核查时发现,藤县某陶瓷企业大气排放总量异常。为核实企业实际排放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企业线自动监控平台历史数据。经核实并剔除部分异常数据后,核算出该企业2024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分别为69.055吨和186.925吨,超出许可年排放量限值分别为11.245吨、1.215吨。属于超许可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梧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2024年超许可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23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龙圩区某企业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7月,环境执法人员在开展全国远程大气监督帮扶重点城市线索核查时,对龙圩区某废金属拆解利用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核查发现,2025年6月下旬,广西环科院对该企业开展飞行抽检,监测结果显示,企业2号废气排放口所连接的在线监测设备烟温、流速、颗粒物、含湿量指标比对结果不合格。其中烟温绝对误差为6.9℃(国家标准为不超过±3℃),流速相对误差为-27%(国家标准为不超过±12℃),颗粒物浓度绝对误差为-5.8毫克每立方米(国家标准为不超过±5毫克每立方米),含湿量相对误差为-43%(国家标准为不超过±25%),属于未保证大气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梧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23306元。
案例三:岑溪某机动车尾气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测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环境执法人员在对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监控管理系统进行巡检发现,岑溪某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2023年1月至2024年11月,出具的多份《在用车辆检验(测)报告》中存在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CVN数据雷同现象。环境执法人员随机召回4辆机动车进行复检,结果显示4辆车CAL ID/CVN与该机构出具的《在用车辆检验(测)报告》不一致。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二) 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的规定,属于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行为。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梧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131976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450元。
案例四:万秀区某食品公司排污许可手续不完善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3月18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万秀区某食品公司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该公司从事方便食品制造,项目已建成投产,但检查时发现未办理排污许可手续;2.环境执法人员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废气排放口颗粒物平均折算浓度为99.5mg/m3,氮氧化物平均折算浓度为776mg/m3,分别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煤锅炉排放浓度限值0.99倍、1.59倍。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及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 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3194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13464元。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合并处罚款245405元。
上述4起典型案例,涉及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未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等多种违法类型,反映了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充分运用自动监控、无人机巡查、联合执法等技术手段,会同各级各部门严厉打击各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务必引以为戒,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坚守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底线,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和自动监测设备稳定运行,确保设备检测数据真实可靠。同时要定期对照案例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及时消除违法隐患,用实际行动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让“梧州蓝”成为这一方热土上最美好的景致。
信息来源: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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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太平微资
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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