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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周忠成律师
摘要
无人机物流作为低空经济与新物流模式的核心业态,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从概念走向现实。其在提升效率、降低成本的同时,也因其运行环境的复杂性与技术的新颖性,带来了独特的法律风险与责任认定困境。本文系统梳理了无人机物流运营中面临的核心法律风险谱系,包括空中坠物侵权、空中碰撞责任、隐私权与数据安全侵害,以及运营准入与空域使用合规风险。在此基础上,论文深入剖析了现行法律框架在应对这些风险时存在的责任主体多元化、因果关系证明难、损害赔偿标准缺失等挑战。核心论证部分,本文提出构建一个以“运营人无过错责任为原则、生产者产品责任为追偿、保险机制为保障、分类监管为手段”的综合性法律责任体系,并围绕空域精细化管理、数据治理、标准化建设与监管沙盒等层面,提出了系统性的风险规制路径,旨在为保障行业安全、有序发展提供法学理论与制度支撑。
关键词:无人机物流;法律责任;风险规制;低空经济;侵权责任
一
引言:无人机物流的兴起与法律规制需求的紧迫性
随着人工智能、导航与通信技术的成熟,无人机(又称“无人驾驶航空器”)已从消费级娱乐工具,迅速演进为工业级的生产资料。其中,无人机物流(Drone Logistics)在“最后一公里”配送、紧急医疗物资运输、跨海岛/山区货运等场景展现出巨大潜力,成为全球低空经济竞争的焦点赛道。
然而,与技术的飞速发展相比,法律规则的构建显得相对滞后。无人机物流运营将传统的平面交通风险立体化、低空化,其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隐私侵犯等事件,对建立在有人驾驶航空器与地面交通基础上的传统侵权法、航空法及监管体系构成了严峻挑战。责任如何清晰、公平地分配,风险如何被有效识别、预警与管控,直接关系到公众权益、空防安全以及行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系统性地研究无人机物流运营的法律责任与风险规制,已不仅是一个学术议题,更是关乎产业落地与社会治理的紧迫现实需求。
二
无人机物流运营的法律风险谱系识别
无人机物流运营是一个涉及“人、机、环、管”的复杂系统,其法律风险贯穿于飞行全过程,呈现出多元化、交织化的特征。
(一)第三方民事侵权风险
这是最受公众关注的核心风险,主要指无人机在运营过程中对地面或空中第三方人身及财产造成的损害。
01.空中坠物风险
由于机械故障(如电机停转)、信号干扰、电池续航不足、飞行控制系统(飞控)失灵或货物固定不牢等原因,导致无人机或其载运货物坠落,造成地面人员伤亡、车辆、建筑物或其他财产的损害。这是最为频发且危害性最大的风险。
02.空中碰撞风险
(1)与有人驾驶航空器的碰撞:这是灾难性风险。无人机若侵入机场净空区或航线,可能与起降或巡航的飞机相撞,后果不堪设想。
(2)与其他无人机的碰撞:在未来的高密度物流运营环境中,尤其是在物流枢纽上空,无人机之间可能因航线冲突、避障算法失效或通信延迟而发生碰撞。
(3)与固定障碍物(如高楼、高压线)的碰撞:在城市环境中,此类风险尤为突出。
(二)隐私权与数据安全风险
物流无人机普遍搭载高清摄像头、红外传感器乃至激光雷达,以实现导航、避障和环境感知。
01.隐私侵害风险
无人机可轻易飞越传统物理边界(如围墙、院落),对其飞行路径下的私人住宅、办公场所等进行持续性、大范围的拍摄与记录,构成对公民个人生活安宁与私密空间的侵扰,涉嫌侵犯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02.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风险
无人机采集的大量地理信息、影像数据属于敏感数据。若这些数据在传输、存储过程中被泄露、篡改或非法使用,将违反《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
(三)运营准入与空域使用合规风险
01.准入资质风险
运营企业是否取得民航局颁发的无人机运营合格证?飞行员(操作员)是否持有与所驾驶无人机类型、运行场景相匹配的执照?超出许可范围运营将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02.空域违规风险
无人机是否在获批的空域和航线下飞行?是否遵守了飞行高度、速度等限制?未经报告或许可飞入禁飞区、限飞区(如军事管理区、国家机关驻地、监管场所等)将构成严重违法行为。
03.运行安全规范风险
是否遵守了视距内飞行规则或在特定条件下申请了超视距飞行?是否按要求进行了飞行前检查?在人口密集区运营是否采取了足够的安全措施?
三
现行法律框架的挑战与责任认定困境
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以《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核心,《民用航空法》《民法典》《安全生产法》等为补充的无人机管理法律体系。但在应对商业化、规模化物流运营时,仍面临诸多挑战。
(一)责任主体的多元化与认定难题
一个典型的无人机物流事故,可能涉及的责任主体包括:
运营人:物流公司,是飞行活动的组织者和受益者。
所有人:无人机资产所有者。
飞行员/操作员:实际控制无人机飞行的个人。
生产者/销售者:无人机制造商或软件提供商,若事故源于产品缺陷。
飞行计划审批与空域管理部门:若因管理疏失导致风险。
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关于“高度危险活动”的语境下,“经营者” 通常被认定为核心责任主体。但对于无人机物流,“经营者”的界定在复杂的分包、众包模式下可能变得模糊。例如,物流平台将配送任务外包给个体飞手,此时平台与飞手之间的责任划分将成为争议焦点。
(二)归责原则的选择与适用争议
无人机飞行是否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从而适用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在学界和实务界曾有讨论。随着《条例》的出台,其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为适用无过错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方向。鉴于无人机物流运营本身具有内在的、即便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仍难以完全避免的特殊风险,对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强化运营人的安全投入动机,并充分保障处于信息弱势的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三)因果关系证明的复杂性
证明无人机运营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尤其是在复杂空域环境中,异常困难。例如,多架无人机同时在同一空域飞行,其中一架坠机,如何确定是哪一架造成了损害?又如,无人机因受未知无线电干扰失控,如何证明干扰源与运营人行为之间的关联?这需要依赖客观、可信的飞行数据记录。
(四)损害赔偿范围与标准的缺失
与传统交通事故不同,无人机事故可能造成独特类型的损失,如大规模数据泄露导致的企业商誉损失、因核心供应链中断导致的巨额营业损失等。这些间接损失是否纳入赔偿范围,现行法律缺乏明确指引。
四
无人机物流运营法律责任体系的重构
为应对上述挑战,必须构建一个层次分明、权责清晰的法律责任体系。
(一)核心归责:运营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应确立无人机物流运营人作为第三方侵权责任的首要承担者。无论运营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运营的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造成地面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运营人即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法理基础在于:
1. 危险开启与控制理论:运营人是低空风险的开启者和主要控制者,并从运营中获益。
2. 损失分散理论:运营人最能通过保险机制和定价机制将风险成本社会化分散。
3. 激励预防理论:无过错责任能最有效地激励运营人投资于技术升级、人员培训和流程优化,以最大限度降低事故率。
(二)内部追偿:引入产品责任与过错责任
运营人在对外承担无过错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其他有过错的责任方进行追偿。
1. 向生产者/销售者的追偿:如果事故是由于无人机的产品缺陷(如设计缺陷、制造缺陷)造成的,运营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产品责任规定,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偿。
2. 向飞行员/操作员的追偿:如果事故是由于飞行员违反操作规程、擅自脱离监控等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运营人可以在内部依据劳动合同或雇佣关系向飞行员或操作员追偿。
3. 向第三方的追偿:如果事故是由于第三方(如恶意干扰源、非法架设的障碍物所有者)的违法行为所致,运营人可向该第三方追偿。
(三)关键保障:构建强制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保险体系
无过错责任的落实,必须依靠健全的保险制度作为支撑。
1. 强制性第三方责任险:参照机动车交强险,立法强制要求所有从事物流运营的无人机必须购买最低责任限额的第三方责任险。这是市场准入的前置条件,确保受害人能获得基本赔付。
2. 商业性补充保险:鼓励运营人根据其业务规模、风险等级,购买更高额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机身险、货物运输险以及隐私侵权责任险等,构建完整的风险防护网。
3. 行业赔偿基金:为应对极端情况(如无法找到责任方、损失远超保险总额),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牵头设立行业赔偿基金,作为整个责任体系的最终安全网。
五
系统性风险规制的路径与立法建议
明确法律责任是基础,但更关键的是通过有效的规制手段,从源头上预防和降低风险。
(一)空域管理的精细化与数字化
1. 完善UOM与U-space系统:加快建设无人机运行管理(UOM)系统,推动实现飞行计划的在线、实时、自动化审批。借鉴欧盟U-space空管服务体系,通过数字化手段实现无人机身份识别、动态空域授权、冲突规避与流量管理。
2. 推行电子围栏(Geofencing)技术强制标准:立法要求所有物流无人机必须装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围栏系统,从技术上杜绝其飞入禁飞区、限飞区,将合规要求“内嵌”于产品之中。
(二)数据治理与隐私保护的强化
1. 确立“数据黑匣子”制度:强制要求物流无人机装备事件数据记录仪,详细记录飞行轨迹、状态参数、指令操作及关键传感器数据。该数据在事故调查中具有法定证据效力,且运营人负有妥善保存和按要求提交的义务。
2. 规范数据采集与使用: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框架下,制定无人机数据采集专项规范。明确要求除导航避障必需外,无人机应尽可能避免采集和存储可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如确需采集,必须遵循“告知-同意”原则,并采取匿名化、去标识化等安全措施。
(三)运营标准的体系化建设
制定覆盖无人机物流全生命周期的技术与运营标准,包括:
无人机本身:适航标准、通信安全标准、抗干扰能力标准。
运营体系:人员培训与资质认证标准、维护保养标准、货物系留标准。
应急处置:应急预案标准、事故报告与调查标准。
(四)引入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鼓励创新与规制并行
针对无人机物流的新模式、新技术(如超视距飞行、城市人口密集区飞行、无人机蜂群运输),建议民航局等监管部门设立“监管沙盒”。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真实世界但风险受限的环境下进行测试,监管部门根据测试结果动态调整规制策略,实现“在规制中创新,在创新中完善规制”的良性互动。
六
结论
无人机物流的蓝天之路,必须由坚实的法治轨道来护航。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与风险规制问题,是一个涉及航空法、侵权法、数据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的综合性课题。本文通过系统性的风险识别与法理分析,论证了构建以运营人无过错责任为核心、保险机制为保障、多元化规制工具为支撑的法律框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未来,我国应加快出台更高位阶的专门法律,细化各方权利义务,强化技术赋能监管,在安全与效率、创新与秩序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唯有建立一个权责清晰、赔偿可靠、规制有效的法治环境,才能释放无人机物流的巨大潜能,使其真正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新兴力量。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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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忠成/
策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监委会主任
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专委会主任
策略家族办公室负责人
北京市交通运输法学研究会会员
专注民商事法律,先后服务近百家企业,深入接触企业家群体,业务领域集中于公司治理、婚姻家事与知识产权。近年来深入研究企业+家的财富管理与传承,助力高净值客户财富稳健增长、全方位助力精准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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