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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科栋
前言
在中央提出“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背景下,证券犯罪司法实践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机械适用旧司法解释而导致量刑失衡的现象在内幕交易罪案件中屡见不鲜,影响了司法公正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本文从当前内幕交易罪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发,分析机械适用旧司法解释的表现、原因及危害,并作为刑事律师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以期推动司法工作人员更加精准地适用法律,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机械适用旧司法解释的背景
内幕交易罪作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证券犯罪,其定罪量刑高度依赖数额标准。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解释》)第六条和第七条分别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化标准,二者保持5倍数额级差。
然而,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将内幕交易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大幅提高,这实际上已经实质性调整了内幕交易罪的入罪门槛。值得注意的是,定量刑司法解释并未同步更新,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严重的量刑失衡问题。
如果根据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二)》,证券交易成交额二百万元仅达到立案标准(符合“情节严重”),但若机械适用2012年《内幕交易解释》,证券交易成交额二百五十万元就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对应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此微小的数额差距却对应着量刑档次的巨大跨越,违背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从法理角度分析,内幕交易罪的成立不仅需要符合数额标准,更需要证明行为人实际利用了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然而机械司法往往只关注数额这一单一指标,忽略了对“利用内幕信息”这一核心要素的审查。司法机关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全面审查案件事实,避免客观归罪。
二、刑事律师的恳请
作为长期从事证券犯罪辩护的律师,我们发现:一部分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和刑事程序中已经深刻认识到自身内幕交易行为危害性,自愿缴纳罚款,积极认罪伏法。但恰恰是因新旧司法解释问题导致量刑严重失衡而最终没有认罚,导致无法适用现有的刑事司法政策,最终,案件上诉或漫长等待程序,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我们恳请司法机关在处理内幕交易罪案件时,能够大胆迈出这一步:不要孤立理解法律条文,而应正视法律规范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立法意旨,以个案公平正义为司法目标做出裁判结果。
我们理解法官对依法裁判的坚守,但依法裁判不等于机械适用条文,而是需要把握法律的实质精神。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出台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下对证券犯罪社会危害性的重新评估。既然入罪标准已经调整,作为与之配套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也应作相应调整,否则会导致刑法量刑体系的内部失衡。
我亲自承办一起内幕交易罪案件同样遇到这个问题,经过律师、检察官、法官数十次沟通交流,法官反复斟酌,最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获得法定刑以下量刑,实现了量刑均衡。后得知,这个案件是到目前为止该类案件层报最高法的法定刑案件中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成功案例。此类问题极具代表性,在最高法已经核准情况下,下级法院司法人员是否应该更有担当在该案指导下去做出合理的裁判。
我们办理的另外两起内幕交易罪刑事案件,指控交易金额均在2000万元以上,但是检察机关实事求是,严格审查案件证据,守住刑事证据标准底线,排除合理性怀疑的原则,确实因证据不足,有担当的做出不起诉决定。这说明只要司法工作人员有担当精神,机械适用司法解释、唯数额论的困境是可以突破的,更能证明了司法实践完全有能力在现有框架下找到合理解决方案。
我们恳请司法机关在内幕交易案件审理中,能够做到“三个兼顾”:一是兼顾法条与法理,在适用司法解释时充分考虑立法目的;二是兼顾历史与当下,认识到十年前制定的数额标准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三是兼顾法律与社会效果,使裁判结果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认知。三、机械司法的深层次原因与危害
1.机械司法的制度诱因
机械适用旧司法解释的现象背后存在深刻的制度诱因。在当前的司法考核机制下,法官面临上诉率和改判率的考核压力,导致更倾向于采取保守的裁判方式。直接适用明确的旧司法解释对法官来说是风险最小的选择,而根据新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裁量则可能面临被上级法院改判的风险。
司法解释的制定和更新需要经过调研、起草、论证、审议、颁布等一系列程序,耗时较长。而证券市场的发展日新月异,导致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之间出现时间差。在这种“空窗期”内,法官面临无法可依与适用旧法的两难选择。
此外,证券期货犯罪专业性强、手段隐蔽多样,要求司法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然而,部分司法人员对证券业务不熟悉,对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理解不够深入,只能简单地依据数额标准判案,缺乏对“利用内幕信息”等核心要件的深入审查能力。
2.机械司法的现实危害
机械适用旧司法解释不仅违背了司法公正的原则,更会产生一系列现实危害。最直接的危害是量刑失衡。相同或类似的案件,仅仅因为审理法院或法官不同,就可能得到差异巨大的判决结果。特别是当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对同一问题采取不同标准时,更是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量刑失衡会严重影响刑罚的预防效果。当行为人认为刑罚的轻重具有一定偶然性时,刑罚的威慑力就会大打折扣。特别是当轻微的数额差异导致量刑结果的巨大差距时,刑罚的公正性会受到普遍质疑,进而影响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仰。
对证券犯罪一味从严从重但缺乏精准度的打击,可能挫伤市场积极性,阻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相反,精准适用法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精准的证券犯罪司法对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四、迈向更加精准的证券犯罪司法的信心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充满信心,尤其是对更高级司法机关科学合理执行法律的能力充满期待。我们认为,通过以下路径可以改善当前内幕交易罪案件中机械适用旧司法解释的问题:
建立动态的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机制。在司法解释更新滞后于司法实践的情况下,鼓励司法机关对司法解释进行符合目的的解释而非机械套用。例如,可以参照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二)》体现的政策精神,按照原有5倍比例关系,相应调整“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发挥案例指导作用。最高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为下级法院提供具体参考。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可以在司法解释空窗期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近年来,最高检已联合最高法等部门发布多批证券犯罪典型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
推动量刑规范化与法官裁量权的平衡。推行量刑建议和量刑说理制度,要求法官在判决中充分说明量刑理由,特别是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应当详细阐述心证形成过程,回应辩护方的意见。这种程序性约束可以有效减少机械司法现象。
结语
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精准、公正的司法保障。当前内幕交易罪案件中机械适用旧司法解释的问题,反映了法律稳定性与社会发展变化之间的张力。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司法工作人员本着法治精神,在个案中大胆探索合理裁判路径,避免因机械司法导致量刑失衡。
让证券犯罪司法实践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努力。我们对法治充满信心,相信通过共同努力,一定能够构建起更加精准、公正的证券犯罪司法体系,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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