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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芦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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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方式,加大市 场化安置力度,提升安置效率和水平,满足群众的多样化需求,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房票安置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一)房票安置的概念
房票安置是被征收(搬迁)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 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搬迁)人,由被征收(搬迁)人自行购买房源池房屋的安置补偿方式。
(二)房票适用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芦山县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以及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置换安置、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和国有土地上产权置换安置的不再适用房票安置。
二、主要内容
(一)房票实施单位
各属地乡镇(街道)为房票安置实施单位,负责房票安置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县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开展。房票样式统一制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作。房票应载明房票记载人、被征收(搬迁)房屋位置、房票金额等,经房票安置实施单位盖章后生效。
(二)房票票面金额的构成
1.国有土地上房票票面金额的构成:
(1)货币补偿量化金。被征收房屋货币化价值,即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乘以评估单价加上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乘以评估单价的30%计入票面金额;
(2)房票安置奖励金。按期签约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搬迁)房屋货币化价值的15%给予奖励。
2.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票票面金额的构成:
(1)货币补偿量化金。被征收房屋货币化价值,即被征收房屋合法主住房屋面积乘以评估单价加上合法非主住房屋面积乘以房屋重置价计入票面金额;
(2)房票安置奖励金。按期签约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货币化价值的15%给予奖励。
3.县城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票票面金额的构成
(1)货币补偿量化金。被征收房屋货币化价值,即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乘以房屋重置价计入票面金额;
(2)房票安置奖励金。按期签约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货币化价值的20%给予奖励。
4.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房票票面金额的构成:
(1)货币补偿量化金。按国家补助政策进城购房补助计入票面金额。
(2)房票安置奖励金。按国家补助政策进城购房补助的20%(或30%)给予奖励。
(三)房票使用期限
房票应载明签发日期及使用有效期。房票自出票之日起12 个月内使用有效,有效期内未使用的可申请延期一次,最长不超过12个月。房票记载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使用,逾期视为自行放弃房票安置奖励。
(四)房票使用规则
1.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记载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如有遗失,应及时进行登报遗失作废声明,自登报期满10个工作日后持登有房票作废声明报纸、身份证原件及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到各乡镇(街道)按程序申请补办。因房票遗失引起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记载人自行承担。
2.房票的赠予和转让。每张房票在受让人全额使用的前提下允许实名转让一次,不得分割转让。禁止征收(搬迁)户私下交易房票行为。确有赠与或转让需求的,房票记载人向项目所在的镇(街道)提出赠予或转让书面申请,并签订书面的赠予或转让协议,由乡镇(街道)重新出具变更姓名后的房票。房票转让时,原始房票记载人需提供其名下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否则不予转让。
3.房票使用有效期内,房票记载人死亡的,由继承人向乡镇(街道)提交继承公证材料后由乡镇(街道)重新出具房票,由继承人继续使用房票;若继承人不使用房票的,由继承人按货币补偿方式向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书面申请以货币形式领取房票票面金额,自愿放弃房票安置奖励。
4.房票记载人办理按揭失败的,首付金额原路退回,房票记载人重新到镇(街道)开具房票,原有房票及编号作废。
5.使用房票购房后若需退房的,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雅住建发〔2021〕12号)文件执行。退房后视为放弃房票安置奖励,已支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房款原路径退回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收到退款后将货币补偿量化金自退回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房票记载人。
6.原始房票的使用原则上须达到房票票面金额的80%以上。如未达到,结余支付时应扣减房票安置奖励金。
7.房票转让、遗失补办、继承等记载人信息变更后重新使用新的编号,原有编号作废,其余记载事项继续有效,兑付期限以原始房票兑付截止日期为准。由项目所在镇(街道)通知房源池企业已作废编号和变更后的房票信息,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与房票记载人和受让人进行房票套现。一经发现,取消其房票购买资格与所有相关奖励;恶意取得利益的,返还已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伪造、变造房票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严禁伪造、编造房票及重复使用房票兑现等行为,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房票不得用作抵押、质押,有以上行为的,房票无效。
11.房票不可拆分使用,房票使用一律不计利息。
12.选择票房安置可按规定叠加享受进城购房补助和奖励。
(五)房票安置房源池建立
房票安置房源池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集并审核,芦山县范围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可以正常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提交《申请书》加入房源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公示、动态管理,房屋存在不能网签备案的不得纳入房源池。
(六)房票安置程序
1.签订协议。被征收(搬迁)人自愿选择房票方式进行房屋安置,由乡镇(街道)与被征收(搬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房票安置协议书》并发放房票。房票载明金额以外的其他费用,由房票实施单位按照《安置协议书》约定发放给征收(搬迁)户。
2.发放房票。乡镇(街道)开具房票一式三份并加盖骑缝章,乡镇(街道)持一份,房票记载人持两份购房,购房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留存一份用作结算使用,房票记载人将另一份交乡镇(街道)确认已使用。
3.房票购房。在房票使用期限内,房票记载人在房票安置房源池中选购房屋,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提供相关购房资料,使用房票票面金额抵扣购房款。房票记载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购房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依法解决。
6.购房款支付。房票记载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使用房票抵扣购房款,可一次性支付或按揭支付。商品房购房款超出房票票面金额部分,由房票记载人自行补足。
7.结余支付
(1)对使用房票一次性全款购房的结余金额,房票记载人 持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房票、已备案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申请以货币形式领取,结余金额为房票票面金额扣减购房款后的剩余部分。
(2)对使用房票按揭购房的结余金额,房票记载人持相关 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房票、已备案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 发票、借款合同、按揭贷款放款凭证等)申请以货币形式领取,结余金额为房票票面金额扣减购房首付款后的剩余部分。
8.不动产权登记办理
房票记载人按规定自行缴存维修资金,并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初始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所涉税费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9.房票结算
(1)对使用房票一次性付款购房的,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记载人签订购房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申请结算房票金额,乡镇(街道)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票、已生效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房票购房确认书》、房票结算单等相关资料后分三期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支付房票购房金额:第一期在签订购房合同并完成备案后3个月内支付房票使用金额的50%;第二期在交房(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将符合约定交付条件的住宅交付于买受人)后3个月内支付房票使用金额的30%;第三期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3个月内支付房票使用金额的20%。
(2)对使用房票按揭购房的,在房票记载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后,自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乡镇(街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买现房的,由企业提供收款结算账户)一次性支付房票支付金额。
若超过6个月未兑付房票使用金额,利息以银行贷款同期利率计算,利息与房票使用金额一并兑付。
10.逾期兑付
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后,不得更改为其他安置方式。逾期未使用房票购房,房票到期后,可持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房票等) 向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书面申请以货币形式领取货币补偿量化金,自愿放弃房票安置奖励。
11.税收优惠
使用房票购买的房屋,契税减免按现行契税减免政策办理。实名房票因市场流转等方式变更记载人的,实际记载人需按现行相关规定自行承担税费。
三、实施要求
(一)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被征收(搬迁) 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愿选择进行房票安置。
(二)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三)本办法由县房屋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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