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接个卷宗审查活儿,审查结论:与其说是区法院丁睿智在判案,毋宁说是瑞金公司在判案。瑞金公司怎么说,丁睿智就怎么判,她的大脑,如同瑞金公司观点的跑马场。
![]()
今儿个,有图有真相的,呈现卷宗中的证据情况,捋一下事实。
时间线如下:
2022年11月下旬,成女士等人因筹办月子中心,经装修设计师金鑫鑫引荐,向南通瑞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采购44台空调。
![]()
11月30日,瑞金电气吴广智和金鑫鑫商议称,待次日敲定报价单,再向成女士提交。
12月1日,二人敲定报价单。
6日,吴广智通过金鑫鑫提交报价单。成女士问金鑫鑫,能否控制在20万元。
![]()
![]()
随后,吴广智也被拉入月子中心的微信群。
11日,吴广智和成女士签订《销售合同》(成女士表示,吴广智以拿回公司盖章为由把一式两份都带走了,后一直未归还)。
![]()
成女士要求再次确认报价单。
12日上午10点1分,金鑫鑫先在小群(空调群)发了报价单;因月子中心是仨老板,10点3分,金鑫鑫又在大群(工程群)发送报价单,让大家确认。吴广智也在群里。
![]()
![]()
一致通过。12日下午,吴广智跟金鑫鑫说,在群里加不上成女士微信。
17点25分,点对点加上后,他索款104000元,说准备订货;但给成女士的却是“张娥英”私人银行账号。
![]()
![]()
成女士不认识“张娥英”,不放心。
14日,她通过装修项目经理洪凌峰中转给吴广智10万元并申明是空调货款。吴广智在群里确认收到。
![]()
张娥英是谁?我检索到的一份2014年劳资纠纷案判决书显示:瑞金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美华系挂名,实际控制人为其子周烽、儿媳张娥英。
瑞金公司一贯不规范,张娥英向来通过私人银行账号收货款,发工资。甚至当发生劳资纠纷,借以否认员工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赖人工资和销售提成。
![]()
有着钻法律空子,不诚信的前科劣迹。
2023年5月6日,瑞金公司忽直接将成女士诉至区法院,凭《销售合同》索要剩余货款108000元及违约金40000元。成女士反诉瑞金公司欺诈。她发现货不对板,所购44台空调,2台没问题,1台漏装,另41台和微信报价单不符,其中还出现29台“电费刺客”五级能效空调;同时指出,《销售合同》已被篡改,被抽换了页码。原始合同为4页,她页页签名;瑞金公司提交的《销售合同》却是6页,只有第4页有她签名,第5、6页即纸质报价单页以及第2页首部空调型号等信息,都是篡改过了的。但要求鉴定合同真伪,丁睿智不许。
且看丁睿智审案,是如何个一边倒呢?
1、2023年10月20日开庭笔录,瑞金公司主张“报价单只是磋商手段,双方应当以正式签订的买卖合同为准”。
丁睿智就判“《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微信报价单无效。
![]()
![]()
如果磋商在前,签约在后,当然合同为算。
但,11日签约的次日,12日,还在群里多方确认报价单呢!
正常情况,合同内容应和微信报价单一致;但如不一致呢?对不起,应以时间在后的微信报报价单为算。微信报价单才体现最终合意,构成合同变更。《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54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其次,《销售合同》第2页显示,设备款了,安装款了,全先收掉,然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施工,完全排除合同相对方质量异议权、履行抗辩权等核心权利,而免除自身保质保量如期完成任务的合同主要义务。这是妥妥的无效格式条款,并且属于法官依职权审查范围。《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
再次,合同上付款方式,先给"设备全款及安装款的50%",即104000元;再给"剩余工程款"104000元;最后"全部货款"未清,货物所有权不转移。这款那款充满歧义。《民法典》第498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故而,还是应以微信报价单为准。
而且微信报价单清楚明确,采购的是新科品牌空调。这不仅是双方无争议事实,并且虽然当初瑞金公司提交了三个品牌空调的报价单供选择,只有“方案三”新科总价款208000元(空调款优惠价109063元+安装款98937元),和成女士20万元的预算基本吻合,和《销售合同》上208000元的总价款完全吻合。
![]()
![]()
2、只是,这微信报价单却是无法履行的。
2023年7月13日听证笔录,瑞金公司解释:新科报价单上,是复制的美的报价单上的空调型号,制表工作人员弄错了。8月2听证笔录,瑞金公司举证新科厂家复函,该厂家表示:不产微信报价单上那几款型号的空调。
丁睿智就判:对于送装空调与微信报价单不符,“瑞金公司作出合理解释,因此不能据此认定瑞金公司隐瞒真实情况”,“故而……欺诈的……反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
![]()
![]()
但是,首先,瑞金公司作为专业电器经销商,微信报价单又是从11月30日开始,到12月12日,13天里经历了多轮反复敲定,才确认的,忽然说制表失误,谁信?卖家的制表错误,又凭啥让买家埋单?买家基于微信报价单上的3A字符,而产生的对于三级能效空调的信赖利益,需不需要保护?
其次,12月12日多方最终敲定微信报价单,14日瑞金公司收了10万元预付空调货款才开始备货。根据吴广智和金鑫鑫聊天记录,备货期也三四天。那么即使真是制表出错,这六七天里,既然都发现错误了,瑞金公司干嘛不通知成女士,要么因无法履行撤销交易;要么关于空调型号、能效等,达成新的合意再送货?商量调换又不是多难的事。
![]()
卖家微信报价单制表错误了,反而可以令卖家自由发挥,任意送货,普天之下哪来这样的道理?要是可以这样判,导向不就成了鼓励卖家制造错误并利用错误投机了吗?不成了鼓励不诚信经营了吗?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再次,根据瑞金公司刚开始提交给成女士供选择的三个品牌的报价单,以1.5匹壁挂机为例,TCL品牌原价2403元/台,是三级能效;美的品牌原价2358元/台,是三级能效,型号里都有“3”的字符;那轮到新科品牌,原价1958元/台,就算型号弄错了,但实际送货,高度盖然也该同样是新科三级能效才对呀。咋就降低两级,送了五级能效空调呢?
![]()
![]()
![]()
一分钱一分货是常识。谁都清楚三级能效和五级能效之间,不考虑其他因素,也存在不小的价格悬差。
经网络询价,新科品牌1.5匹三级能效壁挂机,近几年价格稳定在1699元-1899元/台的区间,和微信报价单上1958元/台,来去不大;而五级能效的,2023年6月3日《都市快报》等媒体报道,市面难寻,难得找见的一些网络平台上,价格也只1000元/台左右。
![]()
![]()
瑞金公司制表错误不及时通知买家,明知故犯利用错误,径直自以为是送装五级能效空调,赚取和三级能效空调之间的差价,咋就不叫隐瞒真实情况,以次充好搞欺诈呢?
3、2023年8月10日听证笔录,瑞金公司主张,被告没有问我也没有说,当时只谈了品牌和价格,没有提及能效。
丁睿智就判:“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并未对能耗及型号进行磋商”。
![]()
![]()
这简直叫人笑掉大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电子商务法》第17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而瑞金公司本就是通过微信,通过网络和成女士磋商空调买卖事宜的。
《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509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亦即,对于影响买家决策的商品关键、主要参数,卖家有主动、全面披露、说明之义务。哪怕买家不问,卖家都得主动告知。
4:2023年8月2日听证,瑞金公司主张:五级能效空调现在也是允许生产和销售的。
丁睿智又照单全收了。
![]()
![]()
殊不知,五级能效空调2022年1月1日起,就是违反“空调新国标”的强制淘汰不合格产品,2020年6、7月即“空调新国标”正式施行前后,陕西汉中市市场监管局等多地市场监管部门都曾密集发布公告;此后《新京报》、澎湃新闻等诸多主流媒体也曾反复报道。
这些媒体中,还包括《法治日报》法治网研究院,其2023年8月5日报道题为《起底“空调刺客”:本该淘汰的五级能耗空调,从哪儿来的?》,指出“这些高能耗空调,一部分是小微企业的低价产物,还有一部分是废旧空调换上假面,重新流入市场。”这是哪家机构的媒体,不用我说破。
![]()
违反强制性国标,系违法效力性强制规定。《标准化法》第2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第25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产品质量法》第35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不论成女士怎么主张“五级能耗空调系淘汰的产品”,都是白主张。丁睿智只听瑞金公司的。
5、可是瑞金公司的实际空调送装情况,不仅和微信报价单不符,就是和它自己提交的《销售合同》,都还有不小的差距。
咋办?丁睿智有的是办法,扣成女士一顶“怠于验收、通知、标的物视为合格”的帽子,就行了。
![]()
![]()
总之一句话,鱼肉在案板上。
只是,瑞金公司明知微信报价单有误,却不通知,而是利用错误,自由发挥的送装符合自身利益的货,其中还出现大批量不符强制性国标的不合格产品,具备明知。
根据《民法典》第621条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约定的,买受人不受通知时间的限制。
丁睿智如此颠倒黑白,究竟为哪般?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