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各位小伙伴们,大家好呀!
监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警示、处罚文件,都是非常好的审计知识学习材料。
我们不仅可以从中一探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领域,还能窥见那些行业老司机也常翻车的地方。
本期继续更新《跟着证监会学审计》系列!
警示函
![]()
01鸿达兴业项目
一、永拓所鸿达兴业项目组成员配合鸿达兴业造假
1、永拓所项目组成员配合鸿达兴业虚构审计调整分录,篡改合并财务报表
2020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项目组成员陈晓鸿、赵睿在无审计调整依据支撑的情况下,配合鸿达兴业在财务报表合并过程中虚构审计调整分录,导致鸿达兴业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项目组要求鸿达兴业编造会议决议内容,并将其作为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证据
永拓所为鸿达兴业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强调事项为提醒报告使用者关注84,835万元募集资金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审计证据为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
经查,相关总经理办公会会议上未对公司84,835万元募集资金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事项进行决议,相关内容为鸿达兴业应项目组要求制作。
3、永拓所明知鸿达兴业募集资金被挪用、财务报表预付账款科目存在重大错报,仍对鸿达兴业2020年至2022年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2020年、2021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无保留结论的鉴证报告。
4、永拓所明知审计执业存在重大缺陷,仍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0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永拓所明知营业收入、应收账款等重要科目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但未考虑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仍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永拓所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永拓所未履行恰当程序获取相关公司财务账套数据,未对其可靠性保持合理怀疑
鸿达兴业本部与其主要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西部环保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分处广东、内蒙古两地,上述子公司财务账套数据实时存储在其实际经营地,且未与鸿达兴业本部的财务系统联网。
①永拓所未按审计计划在前述子公司获取财务账套数据以保证其可靠性,而是直接从鸿达兴业本部的服务器上获取财务账套数据,前述财务账套数据已被公司篡改。
②永拓所审计所用的财务账套数据中,存在部分记账分录无制单人和审核人、部分凭证制单人和过账人为英文单词而非公司财务人员的异常情况,且项目组发现鸿达兴业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多次调整前述子公司的财务账套数据,但未对财务账套数据的可靠性及相关记账分录的真实性保持职业怀疑。
2、营业收入审计存在重大缺陷
永拓所不同底稿关于同一会计主体的营业收入金额差异较大。
针对底稿中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永拓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分析不同审计证据出现差异的原因并执行恰当的审计应对。
①乌海化工2020年度至2022年度不同审计底稿间营业收入差异较大
经查,相关审计证据出现差异与鸿达兴业实施财务造假直接相关。
2020年度《营业收入明细表》底稿显示本年聚氯乙烯销售收入审定数192,308.89万元,但《主营业务月度毛利率分析表》底稿显示本年实现聚氯乙烯销售收入139,372.67万元,存在较大差异。
此外,营业收入本期审定金额为219,449.67万元,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显示本期销售额为165,767.45万元,存在较大差异。
2021年度《营业收入审定表》底稿显示本期审定营业收入243,142.49万元,但底稿所附2021年第四季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显示本年累计营业收入150,501.26万元,存在较大差异。
此外,《营业收入明细表》底稿显示本年聚氯乙烯销售收入审定数206,659.96万元,但《主营业务月度毛利率分析表》底稿显示本年实现聚氯乙烯销售收入200,670.70万元,两者存在较大差异。
2022年度《营业收入明细表》底稿显示本年收入审定数272,920.14万元,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显示本年收入251,999.25万元,两者存在较大差异。
②中谷矿业2020年度至2022年度不同审计底稿间营业收入差异较大
经查,相关审计证据出现差异与鸿达兴业实施财务造假直接相关。
2020年度《营业收入明细表》底稿显示本年聚氯乙烯销售收入审定数201,441.25万元,但《主营业务月度毛利率分析表》底稿显示本年实现聚氯乙烯销售收入168,896.42万元,存在较大差异。此外,营业收入本期审定金额为235,426.50万元,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显示本期销售额为202,881.68万元,存在较大差异。
2021年度营业收入本期审定金额为261,323.59万元,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显示本期销售额为174,644.63万元,存在较大差异。此外,《营业收入明细表》底稿显示本年聚氯乙烯销售收入审定数205,836.42万元,但《主营业务月度毛利率分析表》底稿显示本年实现聚氯乙烯销售收入176,852.53万元,存在较大差异。
2022年度《营业收入明细表》底稿显示本年收入审定数119,522.11万元,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底稿显示本年收入61,072.95万元,存在较大差异。
③西部环保2022年度不同审计底稿间营业收入差异较大
2022年度《营业收入明细表》底稿显示本年收入审定数32,632.62万元,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底稿显示本年收入25,907.47万元,存在较大差异。
3、应收账款审计存在重大缺陷
①未关注2020年度应收账款回函率低等风险,且未执行替代程序
2020年乌海化工应收账款审定账面价值63,442.38万元,中谷矿业应收账款审定账面价值119,727.48万元。
永拓所向乌海化工、中谷矿业余额较大的客户发出应收账款函证,回函金额均不足发函金额的10%。
永拓所未充分关注应收账款回函率低及主要客户未回函存在的风险,且未执行替代测试以验证未回函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余额的准确性。
经查,部分未回函客户对应的应收账款与鸿达兴业实施财务造假直接相关。
②对2020年度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未保持职业怀疑,未执行恰当的审计应对措施
2020年报审计时,永拓所向中谷矿业的客户淄博乐塑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和远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瑞源通贸易有限公司发出往来询证函,函证信息显示中谷矿业应收上述客户金额分别为729.07万元、991.67万元、654.58万元,客户回函确认信息无误。
但《应收账款明细表》底稿显示,中谷矿业应收上述客户的未审数及期末审定余额相同,分别为1,228.41万元、2,326.88万元、1,167.15万元,与询证函及回函不一致。
永拓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对相关审计证据不一致的异常情况进行恰当审计应对。经查,前述审计证据出现差异与鸿达兴业实施财务造假直接相关。
③2021年度和2022年度函证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2021年鸿达兴业应收账款审定期末账面价值252,706.95万元,2022年鸿达兴业应收账款审定期末账面价值318,284.26万元,对报表影响重大。
审计底稿中未见执行函证程序的相关审计证据,永拓所未对前述应收账款余额的真实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
④2021年度凭证检查细节测试存在重大缺陷
永拓所选取中谷矿业多笔应收账款会计凭证执行细节测试,底稿记录对“原始凭证是否齐全、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等内容进行核查,底稿记录的核查结果均显示未发现异常。
实际上,永拓所抽取的部分会计凭证无真实业务支撑,无相关原始单据,且相关凭证未打印装订。
永拓所审计时对抽取的样本实质未执行凭证检查细节测试程序,导致未能发现前述问题,未能发现错报。
4、应交税费审计存在重大缺陷
永拓所在2020年度至2022年度应交税费审计中,对识别的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未执行恰当的审计应对。
①乌海化工2020年度至2022年度不同底稿的增值税销项税存在较大差异,永拓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执行恰当的审计应对。
经查,相关审计证据出现差异与鸿达兴业实施财务造假直接相关。
②中谷矿业2020年度和2021年度不同底稿的增值税销项税存在较大差异,永拓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执行恰当的审计应对。
经查,相关审计证据出现差异与鸿达兴业实施财务造假直接相关。
③ 西部环保2021年度和2022年度不同底稿的增值税销项税存在较大差异,永拓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执行恰当的审计应对。
5、未对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预付账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可收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①中谷矿业2020年末审定预付账款余额57,787.35万元,永拓所向中谷矿业余额较大的5家供应商发出预付账款函证,但大部分未回函,其中未回函供应商包括与鸿达兴业募集资金被挪用相关的两家供应商。
针对预付账款未回函的情况,永拓所未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②乌海化工2021年末审定预付账款余额121,464.75万元、中谷矿业2021年末审定预付账款余额45,041.12万元。
审计底稿中未见对预付账款科目执行函证程序,永拓所未对预付账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可收回性获得充分适当的证据。
三、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存在重大缺陷
1、项目组未按照永拓所的内部规定实施复核工作,项目合伙人陈晓鸿未对项目组成员进行指导、监督并复核其工作,未在审计报告日之前复核审计工作底稿,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杨小龙在鸿达兴业执业中,未按规定指导、监督并执行审计业务,未复核审计工作底稿,未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2、质量控制复核人未恰当关注或发现异常调整分录
2022年年报审计中,项目组配合鸿达兴业在财务报表合并过程中虚构审计调整分录,导致公司虚增利润58,435.80万元。
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史春生未复核相关财务报表合并过程,未发现虚构的审计调整分录。
3、项目组未实际解决复核提出的重要问题,质量控制复核人未对项目组是否解决复核问题予以恰当关注
2021年度、2022年度复核底稿显示,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史春生提出鸿达兴业收入真实性、资金占用风险、函证程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
对质量控制复核人提出的前述问题,项目组未实际解决。
对于项目组是否解决复核问题的情况,史春生未进行评价及跟踪处理,未对项目组的解释实施复核,对项目组执行的审计程序及审计证据的充分适当性未充分关注,即在复核记录和报告签发单上签字。
02恒久科技项目
一、永拓所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存在重大缺陷
1、项目合伙人陈晓鸿未对贵州银达项目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恰当评估和应对财务舞弊风险
陈晓鸿知悉贵州银达项目相关合同在2019年年底尚未正式签署、审计底稿所附相关合同签署时间不真实、相关业务资料并非来自闽保信息,但其未对年底尚未签署合同但已确认大额收入保持职业怀疑,未核实闽保信息是否参与项目开发,未关注获取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2、项目合伙人陈晓鸿未恰当应对在财务报表报出后知晓的事实
2020年6月,陈晓鸿知悉因闽保信息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软件及相关服务,贵州银达决定终止与闽保信息前述已签署的6份合同。
闽保信息已于2019年确认上述6份合同相关收入及利润总额1,050万元,分别占恒久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的3.32%、利润总额的35.61%。
陈晓鸿在审计报告出具日(2020年4月20日)后知悉相关合同尚未履行、恒久科技已确认收入,且相关金额远高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包括与管理层、治理层讨论该事项,确定财务报表是否需要修改等,亦未确定审计报告是否需要修改。
二、永拓所2020年年报审计工作存在重大缺陷
1、项目合伙人陈晓鸿未客观公正执业,审计独立性缺失
陈晓鸿介绍闽保信息和鸿达兴业于2020年开展合作,明知鸿达兴业项目合同未履行完毕,策划、参与、协调闽保信息虚构鸿达兴业项目回款,并将取得的不可靠的资料作为收入确认审计证据。
2、签字注册会计师何瑜未按规定指导、监督与执行审计业务
恒久科技2020年确认鸿达兴业项目收入18,566.37万元,是恒久科技当年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何瑜作为鸿达兴业2020年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基本未关注鸿达兴业项目收入的真实性,基本未复核审计底稿,对审计底稿中与营业收入相关的审计证据存在的多处异常情况均不知情。
3、永拓所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要求客观公正执业
永拓所知悉恒久科技关于鸿达兴业项目的收入确认存在多处异常、相关业务未执行完毕,但未考虑对审计报告的影响,仍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永拓所2021年年报审计工作存在重大缺陷
1、项目合伙人林幼云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评估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①林幼云在审计报告报出前应当知悉鸿达兴业项目前期存在提前确认利润的异常情况,但其未考虑上述信息是否表明公司存在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也未考虑该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
②2021年年报审计期间,林幼云应当知悉鸿达兴业出具回函相符的应收账款询证函仅为配合审计,函证金额与实际发生业务金额不一致,但林幼云仍以该询证函作为主要审计证据,认可账面确认的对鸿达兴业应收账款原值3,270万元,未考虑重大舞弊风险和询证函的可靠性。
2、签字注册会计师赵睿未复核审计报告和底稿,未对鸿达兴业项目保持职业怀疑
鸿达兴业项目的真实准确对恒久科技2021年财务报表相关科目期初及期末余额均产生重大影响,赵睿作为恒久科技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底稿进行复核,未对所知悉的鸿达兴业项目存在的前期异常保持职业怀疑,未考虑该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
3、项目组对闽保信息在2021年12月结转2020年鸿达兴业项目成本1,348.74万元,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截至2021年审计报告出具日,审计底稿中所附相关业务资料仍未形成盖章版正式文件,闽保信息与相关供应商预付款结转成本的审计证据仍未取得。
03科林环保项目
一、永拓所未恰当了解与收入相关的内部控制及业务流程,未执行控制测试
1、永拓所未按照规定了解与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收入确认相关的控制活动,未能恰当识别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的业务模式和流程
永拓所在执行科林环保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风险评估程序时,认定营业收入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并识别为特别风险。
审计报告提及对营业收入的审计应对包括“了解和评价管理层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但底稿中未见了解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收入确认相关的控制活动的记录。
2、永拓所未对收入确认等重要控制点执行控制测试
永拓所在风险评估底稿中记录“在某些方面可以信赖内部控制,以减少实质性程序的范围”,在计划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中列明对营业收入拟开展控制测试,在具体审计方案中计划结合内控审计确认营业收入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情况是否恰当,但底稿中无执行控制测试相关记录。
二、永拓所与收入相关的实质性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永拓所未对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提示的重大错报风险事项审慎执业
①我局多次提示公司新增的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的收入确认存在错报风险。
②深交所在科林环保2021年年度报告报出前,针对公司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的会计核算,多次公开要求永拓所开展核查。
在此情况下,永拓所仍未对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或合理运用职业判断,未结合监管部门风险提示及深交所要求对影响公司收入确认方法的重要事项开展核查。
2、永拓所未保持职业怀疑,对影响收入确认方法的合同条款予以恰当分析判断
根据永拓所在审计中获取的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服务合作协议框架合同,易有乐的违约责任仅与投放或到账直接相关,未对合同标的广告投放方案的制作和交付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永拓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恰当判断上述异常对收入确认方法的影响。
3、永拓所未对易有乐在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中作为主要责任人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
①未获得具体执行的需求订单;
②未取得客户提出制作广告投放方案需求的证据;
③未对广告投放方案制作及交付进行核实;
④未对易有乐具有自主定价权取得审计证据。
4、永拓所未有效执行客户访谈
①未对访谈保持控制
永拓所对大客户云南波函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视频访谈,访谈对象并非云南波函数员工,云南波函数也未授权其接受访谈。
永拓所未关注前述访谈对象身份的真实性和适当性,未对访谈保持控制。
②未对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根据永拓所获取的易有乐出具的《关于客户侠客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该客户未来将不再向易有乐采购媒体推广服务,但永拓所对该客户员工的访谈纪要显示将与易有乐继续合作。
永拓所未对相互矛盾的证据保持职业怀疑,未审慎评价访谈的有效性。
04行政处罚
一、责令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
针对鸿达兴业年度报告审计及其他鉴证执业项目,没收业务收入5,094.34万元,并处以40,754.72万元罚款;针对恒久科技年度报告审计执业项目,没收业务收入1,320.75万元,并处以7,924.53万元罚款;针对科林环保年度报告审计执业项目,没收业务收入1,698.11万元,处以8,490.57万元罚款。
以上合计没收业务收入8,113.21万元,处以57,169.81万元罚款。
禁止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二、对陈晓鸿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其中以鸿达兴业年度报告审计及其他鉴证执业项目、恒久科技年度报告审计执业项目相关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吕江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其中以鸿达兴业年度报告审计及其他鉴证执业项目相关报告签发人身份处以150万元罚款,以恒久科技年度报告审计执业项目相关报告签发人身份处以50万元罚款。
四、对杨小龙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五、对赵睿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其中以鸿达兴业年度报告审计及其他鉴证执业项目项目组组长、成员身份处以60万元罚款,以恒久科技年度报告审计执业项目相关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处以20万元罚款。
六、对万从新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七、对何瑜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八、对汤春雷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九、对史春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十、对林幼云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声明
信息来源:江苏监管局/有删减
由一墨财经公众号梳理并发布,如需转载请标明完整出处,谢谢!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