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病情鉴别及在案证据,罪犯王某某的病情未达到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决定对罪犯王某某不予暂予监外执行。”近期,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的对罪犯王某某不予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被采纳,王某某被收监执行。
2020年6月,王某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腾冲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间其又犯滥伐林木罪,于今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1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某以自己患有“不稳定型心绞痛、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死、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等多种严重疾病为由,向腾冲市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法院依据医院的病情诊断书进行初步审查后,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并根据法律规定,书面向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收到法院征求意见函后,启动实质化审查程序,同时依托检察一体化机制,委托上级院技术部门对王某某全部病历资料、诊断结论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从而弥补检察人员在专门医学知识领域的短板,为准确出具检察意见提供专业参考。上级院技术部门审查后,指出“罪犯王某某诊断为不稳定型心绞痛的临床依据不充分,经住院规范治疗,病情好转,出院未伴有严重并发症或伴发症,目前所患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医学条件。”依据审查意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某的病情尚未达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向法院提出“建议不予决定对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意见。法院采纳后,对王某某作出逮捕决定,现已送至监狱服刑。
检察官说法: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主要针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怀孕等特殊情况,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暂不收监,而由社区矫正机构监管,在监外执行的制度。该制度体现了我国刑事执行中的人道主义司法精神,旨在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但也必须严格依法规范实施,坚决防止成为罪犯规避刑罚的“护身符”。身患疾病不等同于必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决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记者 张恒 通讯员 赵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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