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型食堂报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集中用餐单位小型食堂经营者: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宁市监规发〔2025〕2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小型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现将报告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告主体。沙坡头辖区内内部职工用餐人数不足30人的集中用餐单位小型食堂(学校食堂、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医疗机构等有学生、患者、工人等外部人员就餐的除外,以下简称“小型食堂”),应向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报告(达到报告条件的小型食堂如符合许可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报告时间。小型食堂食品经营活动自开展、停止或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
三、报告范围。小型食堂食品经营者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经营形式由自营改为承包经营的、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食堂停止经营的均应向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报告。
四、报告途径。小型食堂食品经营者可直接到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滨河镇政府406室)现场办理报告事项。
五、报告材料。小型食堂食品经营者报告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小型食堂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主要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办理需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等;
(二)实际用餐人数承诺书和保证现场食品加工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承诺书(见附件);
(三)保证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及内容,包括建立健全相应的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采购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记录、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加工场所环境卫生、食品贮存管理、废弃物处置、不合格食品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制度等(见附件);
(四)现场布局图(根据加工操作间内部实际布局进行绘制)、设备设施清单(加工操作间内主要设施设备)等(见附件);
(五)《小型食堂相关事项情况报告表》(见附件)等。
六、违法责任。小型食堂食品经营者未履行相关报告责任,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七、主体责任。1.集中用餐单位小型食堂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对食堂加强管理。2.设置必要的设施设备,正规渠道采购食材,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销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等。3.加大自查力度,清理过期、变质食品,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4.一旦发生食源性疾病事件时第一时间分别向疾控、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分局报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级部门出台有关小型食堂报告管理文件时,以上级部门文件为准,本通告自动废止。
附件: 1.小型食堂相关事项情况报告表
2.食品安全主要设备设施登记表
3.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及内容参考模板
4.承诺书参考模板
5.现场布局图参考示例
6.授权委托书
附件链接:https://www.kdocs.cn/l/cajaFBq7wrLR(请复制到网页打开)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
2025年12月5日
来源:沙坡头区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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