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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市民在长治“市长信箱”询问
“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
相关事宜
长治市卫健委积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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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李**
根据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山西省卫生健康委、省级《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山西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家庭,以户为单位统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户口,子女年满10周岁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至3000元奖励金;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5000元奖励金,市县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市县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
淮海社区的通知是必须两代人都是独生子女,即第一代人生的独生子女,独生子女那一代生的第三代也必须是独生子女,而且第三代子女满足2016年1月1日之前出生,年满10周岁。请问为什么必须两代人都得是独生子女?并且是第三代满足省里文件要求?这是咱们市里的规定吗?有文件支持吗?为什么和省里规定不一样?
长治市卫健委回复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相关事项,经了解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16年全面实施两孩政策,新修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明确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衔接制度。
一、《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订版)第十一条规定,非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者归国华侨的。
(四)夫妻一方经设区的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五)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反映人1989年8月出生,属于非农户口,如果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中的其中一种情形,就可以生育二孩。经了解,反映人均不符合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本人只能符合第二款才可生育二孩,即,反映人夫妻一方应该是独生子女。
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订版)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6年1月1日之前),夫妻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满十周岁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
三、结合《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和反映人自身实际情况,反映人如果要申领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反映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②夫妻二人只生育了一个子女。
来源|长治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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