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嫌售价190万的房子太贵不买,却在对方170万卖掉房子后扭头将其告上法庭,以侵犯自己“优先购买权”为由索赔20万。
这件事究竟谁对谁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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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在浙江杭州,要说这名租客路先生,那段时间心里是憋屈得不行。
他在市中心租了一套两居室,房东是彭女士,双方是2022年3月签的合同,一签就是两年。
这一年多住下来,本来挺安逸的,可到了2023年4月,日子突然就不平静了,路先生有一天突然发现,自己正住着的这套房子,竟然换了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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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换房东这事儿在租房界也算常见,毕竟买卖不破租赁,大不了就是把房租交给下家。
可让路先生气得跳脚的是成交价格,这套房子最终是以170万元的价格成交过户,路先生一听这个数字,脑瓜子嗡的一下,感觉自己白白损失了一大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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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他反应这么大,是因为就在半个月前,房东彭女士想卖房,第一个找的就是他,可那时报的价格是190万。
路先生觉得这房东是不是看自己住这儿住了有感情了,想杀熟讹自己一笔,哪怕对方降价到180万也根本没法接手,因为对方就“不是诚心想卖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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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倒好,这才过了半个月,房子转手卖给陌生人,竟直接降到170万,路先生心里不平衡,他觉得自己才是最有资格买这套房的人。
毕竟法律规定了租客具有优先购买权吗?既然最后能170万卖给别人,那为什么当初不问问自己愿不愿意出170万购买,要是知道底价才这点,他早掏钱买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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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路先生看来,房东这种行为简直就是欺负老实人,先报个高价把他吓退,然后转头低价卖给别人,这明显就是不想让他买。
他越想越觉得自己吃了哑巴亏,这哪怕是倒手一卖也能赚个差价,于是路先生一怒之下,直接把原房东彭女士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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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诉求很直接,既然房东因为没有通知他最终底价而导致他错失了低价购房的机会,那就得赔偿他这中间的差价损失,张口就要赔20万。
路先生觉得自己这是在维护正当的法律权益,是被房东套路后的绝地反击。
但是这事到了房东那边,完全就是另一个版本的故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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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纸诉状传到彭女士手里时,她整个人都是懵的,紧接着就是一肚子委屈和火气,站在彭女士的角度看,这事儿简直就是现代版的农夫与蛇。
原来早在2023年4月,彭女士家里确实遇到了急事,急需一大笔资金周转,这房子必须得马上变现。
她第一时间想到路先生,确实是因为法律规定了要先问租客,而且如果没有中介费,交易起来也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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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女士一开始报价190万,那也是参考了当时的市场行情价,并不是漫天要价。
当时路先生反馈说贵了,彭女士的丈夫为了能赶紧把钱拿到手,也是拿出了十足的诚意,主动把价格往下降,直接降到了180.8万。
因为着急用钱,那几天,彭女士夫妇是一遍遍地催问路先生的意向,就希望他能给个痛快话,可路先生那边的反应,在彭女士看来那就是典型的拖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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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么问,对方就是不给个准信儿,一会儿说要考虑买房是大事,一会儿又嫌价格还是不合适。
彭女士这边火烧眉毛,哪有那个闲工夫陪着他慢慢砍价,慢慢磨,而最让彭女士放弃的,是路先生最后发来的一条微信。
在那条信息里,路先生大概的意思是说,买房子又不是买菜,刚问就需要做决定太强人所难了,最后还补了一句,说这房子随彭女士怎么处理,他不过就是个租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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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在彭女士眼里,那就是明明白白地拒绝了。
于是他回复说那自己就卖给别人了。
既然租客都说随你怎么处理,那就是不想买了,彭女士这时候也没法再等了,正好中介那边带了一个新买家来看房。
这个新买家虽然砍价狠,一口就把价格压到了170万,但是人家爽快,不仅不磨叽,而且能立马签约过户,钱能马上到账。
对于急等钱用的彭女士来说,170万的现款,远比路先生那个飘在空中,不知道还要谈多久的180万或者是190万要有价值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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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彭女士想也没想,当场就拍板答应了新买家,第二天火速办理了过户手续,在彭女士看来,自己已经仁至义尽了,不管是通知义务还是降价尝试都做过了。
是路先生自己一直犹豫不决,甚至言语中流露出放弃的意思,现在房子卖出去了,钱货两清了,他又跳出来说要赔偿,这不是无理取闹是什么。
彭女士觉得这不仅是法律问题,简直就是人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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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就这样各执一词闹上了公堂,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后还看法律怎么判。
路先生口口声声说的优先购买权,确实是法律赋予租客的权利,但权利不是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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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买家虽然是170万成交,但人家没准是一次性付款,或者是付款周期极短,这对急需用钱的彭女士来说,就是更有利的条件。
而路先生一直处于讨价还价,犹豫不决的状态,根本没法证明他能提供和新买家一样的交易效率。
更关键的证据就在那几条聊天记录上,法院审理认为,彭女士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也给了路先生合理的考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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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路先生自己发信息说房子随你怎么处理,这种模糊不清甚至带有放弃意味的表态,在法律上可没法支持他事后反悔。
既然当时没有明确说要买,也没在合理期限内拿出真金白银的诚意,那就视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最后法院的判决下来了,直接驳回了路先生的所有诉讼请求,彭女士一分钱都不用赔,路先生不仅没要到这20万,还得自己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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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一出来,这事儿在网上也传开了,大家几乎一边倒地站房东,觉得这路先生简直就是想钱想疯了。
有网友就调侃,说这租客是把优先购买权当成强买强卖权了,觉得自己是租客,房东就得把房子留着给他慢慢攒钱买,还得按最低价给他。
要是卖210万,租客是不是还得赔偿房东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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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言辞激烈的网友直接说,路先生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巨婴心态,既不想承担即时决策的风险,又想占尽所有的便宜。
那句随你怎么处理明明就是自己说出来的,现在又不算数了,这种人简直没一点担当。
跟甚者还有网友举例内涵,房东如果准备将房子送人,还得赔偿租客一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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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这事留给大伙儿的教训,其实也挺简单,买卖这东西,讲究个你情我愿和契约精神。
成年人的世界里,说话是要负责任,那种模棱两可,阴阳怪气的回复,往往会让自己错失机会。
不管是房东还是租客,真要有意向,就白纸黑字把意向金交了或者把合同签了,光靠嘴上说再考虑考虑,机会不就溜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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