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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25年7月9日晚,B(另案处理)与C(另案处理)因个人矛盾在“快手”平台约定“约架”,双方各自纠集十余人持械(菜刀、砍刀、弩、钢管等)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关王庙乡易达加油站附近及三岔口处互殴,致未成年人陆某某(2009年1月3日出生)受轻微伤。其中,犯罪嫌疑人A(2008年6月21日出生,作案时17周岁)参与斗殴,并掰断十余根楼梯不锈钢护栏栏杆作为钢管使用。
2025年9月4日,A主动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9月23日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11月17日,案件由驻马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20日由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经审查,检察院认定A涉嫌聚众斗殴罪,但综合其未成年人身份、从犯地位、自首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决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8个月(2025年12月2日至2026年8月1日)。
二、辩护策略与意见
辩护人李杰(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提出以下核心辩护观点:
1.主体特殊性:A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从犯地位:A在共同犯罪中仅为被纠集参与斗殴,未到达斗殴现场,未起组织、策划作用,且使用的钢管系临时掰断护栏所得,未主动携带凶器,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认定标准,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自首与悔罪表现:A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到案后认罪认罚,自愿接受处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从宽处理”原则;
4.社会危害性较低:本案虽属持械聚众斗殴,但A非首要分子,且未到达现场,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更利于教育矫治。
三、检察院裁判观点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A参与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持械聚众斗殴”的构成要件;
2.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A系未成年人(17周岁),涉嫌《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犯罪(聚众斗殴罪属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量刑预测(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具有自首、认罪悔罪表现,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3.程序合法合规:检察院在作出决定前,已听取侦查机关、被害人、A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且A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三十条关于“听取多方意见”的程序要求;
4.考验期与监督措施明确:综合A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帮教条件,确定考验期为8个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规定),并明确其需遵守“服从监督、定期报告活动情况、迁居报批、接受矫治教育”等义务;若考验期内无新罪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考验期满将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件评析
本案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典型适用范例,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原则,具有重要的普法与实践意义: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逻辑
附条件不起诉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程序,其核心在于“通过暂缓起诉给予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适用需满足四个要件:一是犯罪类型为刑法分则第四章(人身权利)、第五章(财产权利)、第六章(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二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是符合起诉条件;四是具有悔罪表现。本案中,陈亚宇涉嫌的聚众斗殴罪属第六章犯罪,结合其从犯、自首等情节,量刑预测在一年以下,且认罪悔罪,完全符合适用条件。
(二)司法对未成年人“双向保护”的平衡
本案中,检察院既严格审查犯罪事实(确认A参与持械斗殴的行为构成犯罪),又充分考量其未成年人身份、从犯地位及悔罪表现,避免“一诉了之”或“一放了之”。通过附条件不起诉,既维护了法律对聚众斗殴行为的威慑(若考验期内违规仍将起诉),又为A提供了接受矫治教育的缓冲期,体现了“宽容不纵容”的司法理念。
(三)程序正当性的实践价值
检察院在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前,依法听取侦查机关、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通过社会调查评估帮教可行性(委托中共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党工委政法委员会进行社会调查),确保了程序的公开性与决定的合理性。这一做法既保障了各方参与权,也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后续执行(如监护人配合监督、考察机关矫治)奠定了基础。
综上,本案的处理既贯彻了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也强化了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功能,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参考的司法样本。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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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杰 律师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中共党员,河南省律师协会新型犯罪专业委员会执委、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驻马店市检察院听证员。
专业领域:专注于刑事辩护与民商事疑难诉讼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辩护技巧。秉承“诚信执业,专业铸就品牌”的服务理念,一如既往地以最专业的服务,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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