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古籍出版社的事情吃瓜竟然吃到自己头上了。
12月10日,本人于小红书平台发布标题为《上海古籍出版社事件,理解责编,但不共情》的帖子,并在帖子下面的评论区提出建议——
在书上印上统一的反馈表格二维码,用户扫码就可以直接填写表格反馈错误,然后用户填写的数据可以自动流转到对应的多维表格功能,还能自动通知作者反馈书籍的责编,再由责编处理。并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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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读到中国出版传媒商报社旗下《中国出版营销周报》刊发的题为《读者纠错变“网暴”?出版社如何应对信任危机》署名为肖颖的报道,发现该报道在未采访本人、也未征得本人授权的情况下,仅将“责编”一词改为“编辑”,直接使用本人首发于小红书的观点建议。
我在该文评论区留言,得到的回复却是:媒体可以照实引用公开发表的内容,如果您觉得您的内容不能被引用,可以在您发布的时候就添加上声明,或不在公开平台进行发表。更多内容,还请多学习一下著作权法及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方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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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该媒体的回复,我既感到可笑,又不得不对其予以反驳,以示其无知。
首先,著作权的保护无需作者额外声明,就算公开发表也不意味着放弃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其次,所谓“媒体可以照实引用公开发表的内容”更是无稽之谈,是对《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的片面解读。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法定条件:必须“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且仅适用于“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等特定情形。
而该报道既没有明确我的作者身份、发布平台,也并非不可避免的引用。
除了法律,从新闻采编的规范来看,该报道行为也同样违背了行业规范。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报刊单位及其所办新媒体采编管理的通知》(新广出发〔2017〕44号)明确规定——
刊发新闻报道必须履行采访核实和审核签发程序,确保新闻报道准确客观、导向正确后方可刊发,不得刊发未经核实的新闻报道,不得直接使用、刊发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要求“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新闻素材,报道前需核实信息。”
该报道引用的建议源自网络平台的个人分享,并非公开可直接转载的权威信息,媒体在使用前至少应履行两项基本义务:一是核实信息的原创性与准确性,二是联系原创者征得引用同意或依法标注来源。
但该报道既未采访我,核实建议的具体思路,也未进行任何溯源标注,直接照搬使用,既违背了“采访核实”的法定要求,也忽视了对原创者知识产权的尊重,与专业媒体应有的职业素养相悖。
反观同样相中了这一观点的某央媒,流程就规范多了,先私信询问是否可以引用我的观点,是否愿意接受采访。
我不禁想提出以下疑问:
1.公开发表即意味着放弃著作权?法律认知岂能如此偏差?
2.“合理使用”是无底线使用?法定边界为何被无视?
3.网络信息直接照搬,专业媒体的采访核实义务何在?
4.同样作为媒体,为何差距如此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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