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中水务, 代码:600187)证券虚假陈述案传来捷报,公开信息显示,哈尔滨中院判决部分股民一审胜诉。
曾代理投资者告赢13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国中水务索赔索赔时效尚未届满,后续股民仍可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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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溯,2025年10月7日晚,国中水务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公司股东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鹏欣集团)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国中水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国中水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二、国中水务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黑龙江证监局综合决定:责令国中水务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的罚款;对鹏欣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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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9年4月12日到2024年8月23日期间买入国中水务股票,并且在2024年8月23日收盘还持有该股票的的受损股民,可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投资者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2019年4月1日至今)、联系方式等。
【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告赢五粮液、大智慧等13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成效显著。其中,祥源文化、赵薇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杭萧钢构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辉丰股份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厉健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新华社、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人民法院报、第一财经等100余家新闻媒体采访一千余篇(次)。执业证号:13301200210145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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