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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地图|导航|乘车路线|律师会见
▼新乡县看守所地址:新乡市新飞大道(南)与南外环路交叉口向西400米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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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虚假疫情的范围应当如何认定?
实务界和理论界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疫情”范围的讨论相对较少,主要有两种解释观点。
狭义说认为,刑法中的疫情作为专门术语,应当解释为传染病。而传染性疾病范围,则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的规定予以确定。亦即,我国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特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指传染性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25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10类传染病。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的确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增减和调整。
广义说认为,疫情包括但不限于传染病。换言之,广义说通过扩大解释的方式在传染病之外增加了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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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更提倡狭义说的解释观点,原因有以下两点:
第一,无论从文义解释还是社会公众的普遍认识来看,疫情应主要指传染性疾病。将虚构的癌症等重大疾病或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解释为疫情,超过了文义的可能涵射范围和国民认知可能,换言之,将非传染性疾病解释为疫情有类推解释之嫌。
第二,从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分析,虚构传染性疾病信息引起的社会恐慌和秩序混乱,通常要比虚构非传染性疾病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更为严重,立法使用了“疫情”一词应当有限制适用范围的目的。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采取狭义说并不要求虚构的疫情信息必须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37类传染病。因为编造、故意传播的虚假疫情病毒可能在现实社会中从未出现过,或者由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滞后性尚未把新出现的传染病纳入传染病目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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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司法审查时,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虚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37类传染病疫情信息。
由于人们对这些传染病的严重情况具有一定了解,在司法审查时不要求虚假信息中必须具有该传染病传染性等严重程度的描述。比如,行为人虚构甲地暴发鼠疫,即使行为人没有对鼠疫的传染性进行说明或虚构,也可以认定其属于虚假的“疫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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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虚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以外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在此场合,就需要行为人同时编造疾病传染性达到或相当于丙类传染病以上传染性的内容。例如,行为人虚构某地出现新型传染病,如果虚构内容中没有新型传染病传染性的描述,或者虽有描述但其所虚构的传染性远达不到丙类及以上传染病标准的,不宜认定为本罪的虚假疫情信息。【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可以为羁押在新乡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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