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行为因社会变迁和法律修订,从违法变为合法,典型案例如下:
1.未婚同居:1984年非法同居属违法行为,夫妻入住宾馆需结婚证明;2001年法律取消非法同居概念,未婚男女自愿同居(不涉及婚外同居)不再受制裁。
2.投机倒把:计划经济时期,个人私下倒卖紧俏商品被视为投机倒把,属违法行为;1997年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商品自由流通成为常态。
3.流氓罪:1979年刑法设立流氓罪,涵盖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行为,定义宽泛易成“口袋罪”;1997年刑法修订废除流氓罪,分解为更具体的罪名,如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
4.超生:计划生育政策严格实施时,超生被视为违法行为,家庭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随着人口结构变化,生育政策放宽,超生不再受罚,甚至鼓励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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