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将银行贷款转贷给实际施工人,并约定半年内月息1.5%,超过半年除1.5%月息外,还要收取日2‰的违约金,实际月利率高达7.5%,妥妥的高利转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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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上述高利转贷的同一项目当中,建筑公司与实际施工人、第三人之间互负债务,若经抵销后实际施工人仅需向建筑公司清偿20余万元,但执行法官死活不同意抵销。153万元的借款,在偿还247万元之后,执行法官仍以涉嫌拒执罪为由将实际施工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这是发生在福州市永泰县人民法院的怪事儿,高利转贷大行其道不仅无人查处,而且执行局法官还助纣为虐为其保驾护航,非得将受害人赶尽杀绝不可。
由同一工程引发的三起连环案
2012年3月20日,福建新时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新时代公司”)与郑行标先生签订《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将福建福安江家渡澳柯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厂房及附属工程交给郑行标承包施工。
同日,新时代公司再与郑行标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新时代公司通过向永泰建行贷款(承兑汇票)的方式,向郑行标转贷人民币400万元借款,该借款只能用于上述澳柯玛公司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将按挪用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六个月内郑行标按1.5%支付月息,借款使用超过六个月的,郑行标除按1.5%支付月息外,还要承担每日2‰的违约金,实际月利率高达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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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借款的清偿,郑行标用其为新时代公司向澳柯玛公司垫付的500万元工程押金收条作抵押,并将收条原件交给了新时代公司。随后,郑行标与李烈存签订《合伙合同》,约定与李烈存共同承包上述项目,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在施工过程中,郑行标将新时代公司400万元的高利转贷款,全部用于澳柯玛公司项目。但由于澳柯玛公司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致使工程进度缓慢,并由此引发纠纷。本来,按各方互负款项抵扣后,谁也不欠谁的钱。但在各方任性负气之下,引发了四起连环案。
案件1:新时代公司故意绕开实际施工人郑行标、李烈存,将澳柯玛公司起诉至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后又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在福建高院达成(2014)闽民终字第1496号民事调解书,即澳柯玛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前向新时代公司支付工程款100万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向新时代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403463元及利息。
案件2:被新时代公司操了后路的李烈存,同样绕开合伙人郑行标,背地里于2016年12月28日擅自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新时代公司起诉至宁德中院,案件经宁德中院的一审和福建高院的二审,福建高院作出的(2016)闽民终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时代公司支付李烈存工程款项1286077.63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判决生效后,李烈存向宁德中院申请对新时代公司进行强制执行,目前仍在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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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3:新时代公司在李烈存案中败诉后,于2020年8月4日以前述高利转贷借款纠纷为由,将郑行标起诉至福州市永泰县人民法院。在永泰法院审理过程中,郑行标提出其为新时代公司垫付的500万元工程押金,尚有174万元未收回,该174万元应当在本案中予以抵扣,但永泰法院以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为由不予采纳。
2020年8月4日,永泰法院作出(2020)闽0125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郑行标偿还新时代公司借款1532977.3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26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郑行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福州中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闽01民终6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新时代公司向永泰法院申请对郑行标进行强制执行。
上述案件判决后,郑行标立即就其未收回的174万元工程押金向宁德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福安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立案,造成该174万元打了水漂。
一边是174万元打水漂,而另一边则是要向新时代公司承担自己从未用过的153万元及2%月息的清偿责任,郑行标真是个冤大头!
案件4:无奈之下,郑行标以合伙纠纷为由,于2021年12月20日将李烈存起诉至福安法院。福安法院作出(2021)闽0981民初4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烈存返还郑行标合伙投资款及垫付款合计2438600元,并赔偿占用该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办法:以应当返还的欠款24386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判决生效后,郑行标向福安法院申请对李烈存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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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可知,新时代公司尚欠李烈存工程款项1286077.63元及利息、郑行标尚欠新时代公司借款1532977.39元及利息、李烈存尚欠郑行标合伙投资款及垫付款2438600元及利息,郑行标、李烈存、新时代公司三方之间互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由同一工程引发的四起案件,就一连环案,本来互负债务的三方可以相互抵销合并处理,但接下来永泰法院执行法官拉偏架的骚操作,简直让人傻眼。
执行法官拉偏架破坏司法公正
据反映称,这本来是一起很好处理的连环案,但永泰法院执行法官却故意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执行。具体为:
其一、新时代公司与郑行标高利转贷纠纷一案,福州中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但在二审判决书尚未送达郑行标的情况下,永泰法院执行局便立即启动对郑行标的强制执行措施,查封冻结了郑行标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微信零钱、公司股权等财产。
其二、因郑行标、李烈存、新时代公司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均由同一工程项目引起,鉴于新时代公司存在大量债务,若郑行标将执行款予以交付,则可能被新时代公司其他债权人执行,将导致郑行标对李烈存、李烈存对新时代公司的债权无法得到有效执行。故此,郑行标申请对新时代公司代为执行,以互抵三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然而,当福安法院与永泰法院协商沟通代为执行问题时,永泰法院却坚决予以拒绝。
其三、如前所述,由于福州中院二审判决尚未送达郑行标之时,永泰法院执行局就已启动强制执行措施。因此郑行标与永泰法院执行局沟通,表示自愿将执行款交给永泰法院执行局,请求执行局暂时不要向新时代公司支付,以免到时无法执行回转,但永泰法院执行局对此坚决予以反对。
其四、由于郑行标是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负责人,目前负责的有造价56个亿的莆田5G厂房等项目正在施工,公司上千名农民工靠项目生存。永泰法院将郑行标所有银行账户均查冻后,给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的不便,部分工程款项必须由郑行标的账户接收,再加上郑行标诉李烈存一案的诉讼费要退回。故此,在宁德中院的要求下,郑行标前往兴业银行重新开了一个银行账户。
结果,永泰法院执行局数次以郑行标私自开户逃避执行为由,于2024年3月26日向郑行标发出《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要求郑行标立即履行还款义务,郑行标迫于无奈让女儿用其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并于2024年4月26日向永泰法院银行账户汇款100万元。
永泰法院执行局才刚刚收到100万元执行款,又立即于2024年5月13日通知郑行标制作执行笔录,要求郑行标必须在2024年5月17日前履行全部债务,否则将再以涉嫌拒执犯罪为由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在此期间,郑行标多次与永泰法院执行局协商请求分期还款,但永泰法院执行局却以“完全没有商量余地”为由,直接予以拒绝。
在永泰法院执行局相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威逼下,郑行标又不得不对外举债陆续将款项汇入永泰法院执行账户。至今,郑行标已为153万元的高利转贷借款,偿还了247万元,但永泰法院执行法官仍然枉法执行,继续以涉嫌拒执罪为由将郑行标移送永泰县公安局处理,故意拉偏架破坏司法公正,将郑行标赶尽杀绝。
执行局甘为高利转贷保驾护航
新时代公司与郑行标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本质上属于高利转贷,根据中央扫黑除恶精神,永泰法院执行局在发现该恶势力线索后,应当将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但令人难以理解的是,该执行局非但没有将线索移送,而且还反过来对深受高利转贷之苦的郑行标赶尽杀绝。
实际上,新时代公司因高利转贷,曾对郑行标进行过暴力催收,并造成郑行标坠楼腿部骨折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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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永泰法院判决书记载:2016年3月17日,新时代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祖明带着十余名恶势力成员,来到郑行标的公司进行暴力催收,并限制郑行标等人的人身自由,直接导致郑行标从高处坠落造成腿部两处粉碎性骨折。当时,张祖明等人还阻拦前来救治的120急救车,还对出警民警进行谩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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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以涉嫌非法拘禁罪为由,对张祖明等人进行立案侦查。但案件被移送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因张祖明的四处活动,最终检方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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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检方最终没有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张祖明等人提起公诉,但该结果掩盖不了其暴力催收的事实,更掩盖不了新时代公司高利转贷的事实。
《刑法》第175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结合本案,新时代公司因高利转贷非法获利已远远超过了50万元,且目前仍在持续非法获利当中,依法不受追溯时效的限制,故公安机关应当对此予以立案侦查。
同时,作为司法机关的永泰法院执行局,在明知新时代公司涉嫌高利转贷的情况下,不仅不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而且还变本加利地加大力度将作为受害者的郑行标赶尽杀绝,公然助纣为虐甘为高利转贷恶势力保驾护航、充当保护伞,实属不该。
中央政法委一再强调,要持续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不给黑恶势力留一丝丝生存土壤,营造更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综上,希望上述永泰法院执行局相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为新时代公司高利转贷恶势力保驾护航、充当保护伞等问题,能够引起纪委监委和上级法院的重视,并妥善处理这起执行连环案,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来源: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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