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规正面案例(可借鉴做法)
1. “珍木”描述性合理使用案(长沙中院,2025)
科技公司拥有“珍木”注册商标,湖南某公司在产品宣传中用“珍木”说明材质(如珍木家具),法院认定该使用仅为描述商品属性,未作商标使用、无混淆意图,不构成侵权。
要点:善意描述性使用他人商标中的通用/描述性词汇,不用于识别来源,合规。
2. “50岚”关系企业标识合理使用案(上海知产法院)
龙隆面包房使用“台北50岚关系企业”,法院认定其是对客观关联事实的说明,非商标性使用,且主观善意,不侵权。
要点:真实关系标注且不突出他人商标,用于说明而非来源识别,合规。
3. 临安非遗糕饼厂“首违不罚”案(2025)
糕饼厂包装用“灵隐”“灵隐寺”,涉嫌侵权。经查系首次违法、情节轻微、无主观故意且已尽审查义务,监管部门按“首违不罚”原则不予处罚。
要点:轻微违规+无主观过错+主动整改,可适用包容监管,降低合规成本。
4. “美美大口”跨类合法使用案(云南,2024)
林某“美美大口”核定第30类茶饮料,方某“严美美”核定第43类咖啡馆服务,二者在各自核定类别使用,互不侵权。
要点:严格在核定商品/服务类别内使用,商标权边界清晰,合规。
二、不合规反面案例(需规避风险)
1. 拆分商标突出使用侵权案(黄州法院,2025)
C公司注册“伍某某某喜”,却拆分使用,将他人“某喜”商标放大突出,且该商标在烟花类未获准注册,法院判其侵权并赔偿5万元。
警示:不得擅自改变商标标识、拆分突出他人核心商标,使用需与注册标识一致。
2. “酒X”商标跨类似商品侵权案(徐州中院,2025)
B食品厂在豆干包装突出“酒X”(原告核坚果类),攀附商誉,法院判赔偿4万元。
警示: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他人知名商标,易被认定侵权,勿“傍名牌”。
3. 改变授权商标要素侵权案(连城法院,2025)
母婴店使用授权商标时,擅自改颜色、位置等,导致与他人商标近似,被判侵权。
警示:使用授权商标需严格按授权范围,不得擅自修改核心要素。
4. 超核定类别使用侵权案(云南,2024)
方某“严美美”核定第43类服务,却用于第30类茶饮料销售,被判违规。
警示:商标使用必须限定在核定商品/服务类别,超范围易侵权。
核心合规清单(快速自查)
• ✅ 按注册标识原样使用,不拆分、不篡改、不突出他人核心元素
• ✅ 严格在核定商品/服务类别内使用
• ✅ 描述性使用需善意、仅为说明商品/服务属性,不用于来源识别
• ✅ 授权使用需保留完整授权文件,明确使用范围
• ❌ 避免“傍名牌”“搭便车”,不突出使用他人知名商标
• ❌ 不超范围使用,不擅自改变商标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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