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色交易案件的取证核心在于证明“权”与“色”之间的对价关系,即“利用职权谋利”与“不正当性关系”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或利益交换合意。
因此,取证工作需要要围绕“不正当性关系”“职权运用”“利益输送”三个核心要素展开,从而构建完整的证据链。
一、不正当性关系的取证:夯实案件基础事实
不正当性关系是权色交易的前提和基础,若无法证明双方存在不正当性关系,则权色交易无从谈起,取证时需要更注重与“职权”“利益”的关联性。
(一)言词证据
包括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需要重点核实双方相识的契机(是否因工作关系认识)、关系发展的时间线(是否在一方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利前后建立关系)、关系的性质(是否为长期情人关系、包养关系等)。
证人证言应覆盖双方同事、亲友及共同社交圈人员,重点询问观察到的异常交往行为,如频繁单独接触、共同出入私密场所、公开以亲密关系示人,以及是否知晓双方存在利益往来。
如在某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张某权色交易案中,调查人员分别询问张某与涉案女性李某,核实二人于2015年因李某申请法律援助认识,2016年建立情人关系,张某随后利用职权为李某承揽律师业务提供帮助;多名同事证实张某多次在工作时间与李某单独共处办公室,且李某频繁乘坐张某的公务车出入单位,这些言词证据为认定不正当性关系提供了基础。
(二)书证与电子数据
重点调取通讯记录(微信、QQ聊天记录、通话详单)、出行记录(高铁/飞机购票记录、网约车行程单)、住宿记录(酒店入住登记信息)等。
微信、QQ聊天记录需要筛选暧昧内容、涉及利益交换的对话(如“这个项目我帮你搞定,你周末陪我去外地”);住宿记录需要关注同一时间段、同一酒店的共同入住信息,或张某使用公务卡为李某支付住宿费用的记录。
如在某国企原董事长王某权色交易案中,调查人员调取王某与涉案女性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王某多次在聊天中承诺为赵某安排工作,赵某则以“谢谢老板”“晚上等你”等回应;同时,调取的酒店记录显示,王某多次与赵某在外地出差时共同入住高档酒店,费用通过王某的公务卡结算,这些证据不仅证明了不正当性关系,还初步关联了职权与利益。
(三)视听资料与物证
视听资料包括双方亲密照片、共同出入酒店或私人会所的监控录像、车内录音等;物证包括互赠的贵重物品(如珠宝、房产、车辆)、租房合同、子女出生证明(若有)等。
如在某县原县长刘某权色交易案中,知情人提供的刘某与涉案女性陈某在某度假村的亲密合影,以及陈某名下房产的购房合同显示,该房产由刘某通过其亲属账户支付首付款,这些物证直接印证了双方的不正当性关系及初步的利益输送。
二、职权运用的取证:证明“权”的滥用
职权运用是权色交易的核心手段,需要证明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职权,且其利用该职权为对方谋取了利益。
(一)职权依据证据
包括当事人的职务任免文件、岗位职责说明书、单位的权力运行流程图等。
如若当事人为分管工程建设的副市长,则需要调取其分管领域的文件、会议纪要,证明其对工程招投标具有审批权、决策权。
在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厅长李某权色交易案中,调查人员调取了李某的职务任免文件和省住建厅的权力清单,证实李某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等工作,为其利用职权为涉案女性张某的公司谋取利益提供了职权依据。
(二)履职行为证据
包括当事人在为对方谋利过程中作出的批示、签署的文件、参加的会议记录、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记录等。
如在某县原交通局局长王某权色交易案中,调查人员调取了王某在某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批示文件,显示王某要求招标办“优先考虑”涉案女性李某的公司;同时,调取的会议记录显示,王某在局务会上多次强调“要支持本地企业发展”,间接为李某的公司中标创造条件。
(三)程序违规证据
若当事人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或单位规章制度,需要调取相关的程序规定和违规操作的证据。
如在某国企原总经理张某权色交易案中,调查人员发现张某在为涉案女性赵某的公司采购设备时,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而是直接指定赵某的公司为供应商,调取的采购合同、内部审批文件等证据,证实了张某的违规履职行为。
三、利益输送的取证:证明“利”的获取
利益输送是权色交易的结果,需要证明对方通过当事人的职权获得了不正当利益,且该利益与不正当性关系存在对价关系。
(一)经济利益证据
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凭证、财务凭证、税务记录、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等。
重点核查当事人或其亲属与涉案对象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涉案对象公司的经营业绩变化(如在当事人履职期间突然中标大额项目、获得政府补贴等)。
如在某市委原秘书长刘某权色交易案中,调查人员调取刘某与涉案女性陈某的银行流水,发现刘某通过其妻子的账户多次向陈某转账,累计金额达500万元;同时,调取陈某名下公司的财务报表,显示该公司在刘某担任秘书长期间,中标了多个政府机关的办公设备采购项目,合同金额从几百万元增至数千万元,经济利益证据与职权运用证据形成了直接关联。
(二)非经济利益证据
包括工作调动、职务晋升、资质审批、司法关照等方面的证据。
如在某县原公安局局长张某权色交易案中,调查人员发现涉案女性李某原本为县公安局的临时工,在与张某建立情人关系后,被违规录用为正式民警,并快速晋升为派出所副所长;调取的录用文件、晋升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了李某通过张某的职权获得了非经济利益。
(三)利益交换合意证据
这是证明权色交易的关键,需要证明当事人与涉案对象之间存在“以权换色”或“以色换权”的合意。
此类证据通常隐藏在言词证据、电子数据中,如当事人在谈话中承认“我帮她搞定项目,她陪我睡觉”,或微信聊天记录中出现“你帮我办好事,我不会亏待你”等内容。
如在某省纪委原副书记王某权色交易案中,调查人员调取王某与涉案女性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王某在聊天中明确表示“你帮我处理好家里的事,我帮你丈夫安排工作”,赵某则回应“放心吧,我会照顾好你的”,这些对话直接证明了双方的利益交换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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