棺材店主管医院,率兽食人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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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今天想写一点关于日本当局准备查扣旅日国人房产的事情,但这个新闻实在让人抑制不住……
12月11日,首例宠物中毒刑事公诉案一审宣判,下药毒狗者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消息一出,各路媒体疯狂报道,杀上各种头条。那位辞职研修法律要给自己爱犬“一个公道”的女事主,占领了各路摄像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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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另一篇新闻却冷落在角落里。湖南株洲一女子被没有牵绳的大型犬咬断手筋,如果不是路人果断出手,后果不堪设想。狗主人却毫无刑责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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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了狗的,判了四年;伤了人的,连药费都不愿意全包,当年朱元璋那句“宁为太平狗,莫作离乱人”,算是有了新解。
这里当然不是质疑判决。北京毒狗的老头,下的毒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剧毒化合物氟乙酸钠,将鸡脖浸泡其中后,投放在小区的公共区域,这个毒是一种剧毒灭鼠药成分,毒性强、发作快。人口服中毒死亡率极高,宠物嗅闻、舔到就可能致命。
所以用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判他四年没有问题。
可有趣的是,下毒老头原本被抓的名义,是“故意损坏财物”,后来才升级为“投放危险物质罪”。这里边的学问可就大了,虽然正常小孩不会捡地上的生鸡脖,但这个罪名是只有危害的可能,不需要造成危害的后果,就能成立。该案23年就入禀,延期9次开庭,可见背后的拉扯。
判决之外,各路媒体炒作“替狗报仇”,把这个案子包装成毒狗有罪,甚至狗也有类似家人的权力,实在是司马昭之心。
大家也都知道,养狗招人厌恶,不是狗的问题,是养狗的人的问题。如果毒狗有严重的刑事后果,那么反过来,狗造成的严重后果,养狗人是否也应该刑责呢?
这里就发生了一个问题,咱们的法学专家们的家用,钱从哪里来?
被狗咬的,是不特定的大多数,特别是从事体力和服务业的底层(比如保安)。而有能力养狗,特别是蓄养大型狗的,那都得有相当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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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养狗人更有支付能力,还是被狗咬的更有支付能力?
让棺材店的人管医院,率兽食人当然也就不意外了。
实际上,西方法学为什么如此偏向加害者?一个很简单的原因,就是坏人更有支付能力。辛普森杀妻案,辛普森显然比已经死掉的妻子更能支付律师费。
当年美国独立,律师是出了大力的。广义上的美国国父有56位,都是签署过独立宣言的,这里头有25位都是律师。狭义美国国父有七位,除了华盛顿、富兰克林和汉密尔顿,其他四人全是律师。这么看,律师应该是上三旗的主子,人人黄马褂。
给黄马褂的主子,找点生财之道,那是人家的历史传统。也是咱们总有一票人想要接轨的源动力。
咱们没有这样的历史传统,咱们的法学专家们也不可能穿上黄马褂。那怎么办?
很简单:“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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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罪大恶极的事情,如果不准一刀切,那就是有人要切,有人不被切。谁来决定被切还是不被切呢?还不是他们法学的各路高人。
所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说的直白点,就是把“善恶判断”外包给“专业人士”。“善恶判断”这几个字,换点1小时800块的律师费,那可太“良心价”了。
所以他们主张废死,主张轻罪,主张程序正义。50克就枪毙之下,毒贩还请什么大律师?
率兽食人也好,宁为太平狗也好,背后的原因还是铜臭,最近一些奇怪的新闻,皆是如此。不解决分蛋糕这事,倒反天罡的事情,只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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