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桓台作为建筑之乡,建筑业是县域经济发展的核心引擎与民生保障的重要支撑。针对当前建筑领域纠纷多发态势,桓台县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剖析行业痛点,总结汇编了一批建筑业涉诉纠纷典型案例,为桓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支付主体的认定
——蓝某诉赵某、甲公司、乙公司、孙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乙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甲公司后,甲公司又将工程整体转包给案外人李某,李某将该工程中水电、内外墙、地面砖、门窗等工程分包给孙某,孙某又将其中的大部分工程分包给赵某,赵某又将该工程中除防水、拆除之外的其他部分分包给蓝某。赵某自认案涉工程系其从吴某处接手,并代替吴某继续履行与蓝某的合同。2020年期间,蓝某就其承包的上述改造工程与赵某签订《协议书》1份、《工程承揽合同》4份,约定按照上报工程量结算。2021年2月,经双方对账,赵某给蓝某出具证明一份,确认工程款总额200余万元及合同押金数额。后,赵某共向蓝某支付150余万元。同年3月,孙某及案外人钱某向蓝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蓝某现金5万元整。蓝某称该款项系孙某及钱某因工程需要向蓝某借的款,其与赵某、孙某约定该借款计入工程总价款。涉案工程经验收后已交付并投入使用,但赵某未支付剩余工程款。为此,蓝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赵某支付蓝某工程款、押金及相应利息损失,甲公司、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孙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本案中甲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案外人李某、李某分包给孙某、孙某分包给赵某、赵某分包给蓝某,上述个人均不具备相应建设工程资质,上述转包、分包行为均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关于蓝某主张的工程款及押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庭审中,案涉工程发包人乙公司称其不拖欠甲公司工程款,甲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并自认案涉工程款已结清。乙公司向甲公司的付款行为,应当认定为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本案中,蓝某对其承包的案涉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其主张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赵某作为与蓝某签订案涉工程合同的付款义务人,其应当履行剩余未付款项的付款义务。经查,蓝某诉求的工程款中包含了借条中的5万元,其对该款项的性质亦认为系工程款,但该款项系由孙某与案外人钱某确认,并未经案涉合同的相对方赵某确认,赵某亦认为与其无关。故,蓝某主张的该部分工程款法院不予确认。而关于双方争议的押金,赵某自认案涉工程系其从吴某处接手后代替吴某继续履行与蓝某的合同,该押金应当由赵某履行退还义务。故,蓝某主张赵某支付剩余工程款及押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乙公司、甲公司、孙某责任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条解释,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未规定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中,蓝某系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并不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蓝某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乙公司主张权利。故,蓝某主张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亦未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本案中,甲公司、孙某系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与蓝某并无合同关系,因此,蓝某主张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孙某承担补充责任无合同约定,亦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常常存在多层转包及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情况,此种情形下,前述转包、分包行为依法无效。在合同无效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但实际施工人在涉案工程中投入了大量时间和金钱成本,在确认其实际完成施工且经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文均采用化名)
承办法官:高崧
供稿:杜胜男
编辑:张 瑶
审核:胡正强
弘扬宪法精神
构建和谐社会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