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久律师《氢法学堂》第四十七讲:
新《仲裁法》“四翼齐飞”,为氢能企业全球布局提供法律护航
尊敬的各位专家学者、氢能产业界同仁、商协会朋友们:
大家好!欢迎各位来到第四十七期《氢法学堂》!
课程导读:
新《仲裁法》即将在2026年3月1日施行,该法以“仲裁地+临时仲裁 + 境外机构 + 在线程序”四翼齐飞,为氢能企业跨省、跨国布局提供一裁终局、全球通行和低本高效的法律护航,本课从五个方面进行讲解。
《氢法学堂》讲座人 王胜久律师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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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能企业跨省、跨国布局普遍,技术、设备、资金和数据高速流动,纠纷也呈“跨域、跨法、跨语种”特点。2026年3月1日生效的新《仲裁法》,把“仲裁地”制度、临时仲裁、境外机构准入、在线仲裁四项国际通行规则一次性落地,恰好为氢能企业提供了一把“轻量化、全球通、可执行”的法律保护伞,可把“项目走到哪、仲裁跟到哪”从口号变成合规动作。
一、先写“仲裁地”---给跨境合同一个“国籍”
新《仲裁法》第82条明确: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法律时,以仲裁地法补缺;裁决国籍随仲裁地而定,不再捆绑仲裁机构注册地¹。氢能企业在内蒙古制氢、通过管道输往北京、技术许可来自欧盟,如约定“仲裁地:大连”,整套程序自动适用中国涉外仲裁规则,裁决在中国法院可直接申请执行,在新加坡、纽约依《纽约公约》亦有效²,实现“一份裁决全球跑”。
二、再用“临时仲裁”---把专家裁量权装进“快速反应舱”
新《仲裁法》第82条允许自贸区内注册的氢能企业就涉外纠纷直接指定技术专家、法律人士组成临时仲裁庭,无需挂靠常设机构³。电解槽效率不达标、加氢站工期延误等高度技术性争议,可在30日内完成组庭+证据交换+现场测试,裁决一经作出即与法院判决等效,成本仅为机构仲裁的40%。
三、接着“走出去+引进来”---让境外机构在家门口开庭
新《仲裁法》第86条支持中国仲裁机构赴海外设分支机构,也允许ICC、SIAC、HKIAC等落户海南自贸港、前海、南沙⁴。氢能企业在德国投标绿氢项目,可约定“SIAC上海开庭”,既享受国际化程序管理,又避免赴海外维权的高昂旅费;若外方违约,可直接向被告在华代表处所在地法院申请保全,48小时冻结账户,为执行上锁。
四、同步“在线仲裁”---让数据跑,人少跑
新《仲裁法》确认“线下线上同效”,并首次赋予电子送达、区块链存证法定地位。氢能装备出口中东,出现质量争议,双方工程师可在各自工厂通过5G视频连线,实时展示设备运行数据,仲裁庭同步记录并刻录成电子卷宗,30日内作出裁决,全程零差旅、零纸质,单案节省15万美元。
五、“多元解纷 + 保全”---给供应链上“双保险”
新《仲裁法》配套增设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快速通道,仲裁庭可在24小时内将保全申请推送至有管辖权法院;对跨国专利侵权、商业秘密泄露等紧急情形,法院48小时内作出裁定。氢能企业发现海外合作方擅自复制催化剂配方,可一边启动ICC上海仲裁,一边申请法院禁止其出口涉嫌侵权产品,双轨并进,把损失锁在萌芽。
总之,氢能企业只要把“仲裁地+临时仲裁+境外机构+在线程序”四张牌打组合,就能把新《仲裁法》变成跨省、跨国业务的“法律护航器”:合同签到哪里,仲裁条款就跟进到哪里;项目落地哪里,裁决执行力就延伸到哪里;纠纷出现哪里,技术专家就能快速在哪里开庭,真正实现“全球布局、一裁终局、通行世界”,希望氢能企业,善于运用新《仲裁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引用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修订)》
出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2、《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出处: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1958年6月10日订立于纽约。
引用语句出处
1、根据新《仲裁法》第82条所规定的原则: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法律时,以仲裁地法补缺;裁决国籍随仲裁地而定,不再捆绑仲裁机构注册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
2、“在新加坡、纽约依《纽约公约》亦有效”出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三条、第四条;
3、新《仲裁法》第82条 涉外海事纠纷或者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区域内设立登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仲裁的,可以选择由仲裁机构进行;也可以选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仲裁地,由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人员组成仲裁庭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该仲裁庭应当在组庭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名称、仲裁地、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仲裁规则向仲裁协会备案。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请求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仲裁庭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
4、新《仲裁法》第86条 支持中国仲裁机构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
思考题:
1、新《仲裁法》引入“仲裁地”作为确定裁决国籍的核心标准,相比旧法有何根本性突破?这对于解决氢能产业链“制、储、运、用”各环节可能发生的跨地域纠纷有何实 践价值?
2、临时仲裁模式特别适合解决技术专业性强的争议。请结合氢能领域(如电解水制氢效率、燃料电池性能)的具体案例,分析临时仲裁在选任专家、程序灵活性和成本控制方面的优势与潜在挑战。
3、新仲裁法框架下,“在线仲裁”与“境外仲裁机构境内开庭”相结合,能为氢能企业出海(如在欧洲、中东开展项目)提供哪些前所未有的纠纷解决方案?企业应如何在合同仲裁条款中设计,以最大化利用这两种便利?
本期《氢法学堂》在调研和写作中,得到了内蒙古氢能产业协会、呼和浩特市律师协会及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的鼎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王胜久
内蒙古 北宸智库 研 究 员
呼市 律 师 讲师团 成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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