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1997年出生的王某此前在一所大学读研究生,在此期间与同学于某发展为恋人关系。王某称,交往期间自己一次因生病意识不清时,于某与其发生关系,导致自己产生抑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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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将于某及于某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类费用共7万元。法院一审认为,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于某与原告的抑郁存在因果关系,且王某提交的受案回执、立案通知书均表明案件已涉刑事,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该院亦不应进行处理,因此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记者从一审判决书中看到,王某称,自己与被告于某系同学、恋人关系,在双方交往过程中,于某经常因琐事与原告争吵,且对原告身心状况漠不关心,给原告造成巨大身心伤害。
王某称,2021年6月,于某趁其身体不适与其发生性关系,给自己造成巨大精神压力。在长期精神压力折磨下,出现精神恍惚、割腕、跳楼等抑郁症状,并因此多次就医治疗。病情稍稳定后,王某曾尝试与于某协商解决双方矛盾,但于某一直推诿、拒绝解决问题,并在双方协商中存在对原告进行掌掴、按压在床、强行亲吻等不当行为,致使原告病情加重,出现吐血、丧失意识等情况,并由救护车接走治疗,最终诊断为重度抑郁焦虑症状。
王某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于某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万元。
判决书显示,在王某提交的证据中,还包含一份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盛泉派出所受案回执,载明“王某于2022年10月报称其被强奸一案我单位已受理”。
一审法院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于某导致其抑郁,据此要求于某支付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但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门诊病历、检查报告、证人证言等,均不能证明被告于某与原告的抑郁存在因果关系,且原告提交的受案回执、立案通知书均表明案件已涉刑事,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法院亦不应进行处理。综上,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头条号作者“安律说法”@安律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观点:无法证明因果关系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身的抑郁与于某有因果关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30项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由于王某提供的提交证据显示于某已涉刑事,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亦不应进行处理。再加之,王某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相关文件在于某手里,不能证明于某父母对王某存在辱骂、侮辱、伤害行为、所提交的购买手机票据也非正规发票,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其他诉求也不能获得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零度时评综合极目新闻、红星新闻、津云、头条号作者@安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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