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二罚"原则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础性准则,要求执法机关突破部门法壁垒,建立整体性思维框架。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行政法中的"适当性原则"具有内在一致性,均强调处罚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相匹配。从惩罚的起源看,法律需区分"可宽宥的行政违法"与"不可宽贷的刑事犯罪":若行为可通过行政程序消化,则不应因执法者的责任规避或部门利益驱动而刑事化,否则将背离"行政处罚前置"机制的设计初衷,引发刑法谦抑性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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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这种原则割裂表现为:税务部门基于《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宽泛定义,将任何开票与实际经营不符的情形均认定为虚开;而刑事司法机关在缺乏专业判断的情况下,过度依赖行政认定结论,导致大量本属行政违法的行为被刑事化。最高检2019-2023年数据显示,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中虚开类案件占比超90%,其中80%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畸高的认定率正是评价标准割裂的集中体现。
增值税计征机制的本质:抵扣行为的法律定性
增值税"抵退计征"机制的核心在于纳税人通过进项税额抵扣实现税负转嫁,税务机关则依托发票信息流实施精准征管。所有涉税违法行为均是对该机制的非法利用,但行为模式存在本质差异:
虚抵型逃税:
行为人将不可抵扣项目(如集体福利支出)进行抵扣,虽错误行使抵扣权但已就交易实质缴纳税款,进项税额转出即可恢复税收秩序。此类行为本质是行政违法,应通过《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进行规制。例如,某企业将职工福利支出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在税务稽查后主动转出,仅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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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抵型虚开:
行为人通过伪造、变造等手段获取发票,在未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骗取抵扣资格,既逃避纳税义务,又破坏增值税的链条式监管。此类行为具有刑事可罚性,需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进行评价。如某公司虚构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200余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者的区分关键在于:
主观目的:逃避纳税义务为逃税,骗取国家税款为虚开;
客观行为:虚抵行为已缴纳税款,骗抵行为未缴纳税款;
危害程度:骗抵行为直接侵蚀国家税款所有权,虚抵行为主要影响税收征管秩序。
行刑衔接的实践困境:重复评价的成因分析
(一)评价标准的分割
行政法层面: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开票与实际经营不符的情形均被认定为虚开,导致大量本属行政违法的行为被刑事化。例如,某企业因开票信息填写错误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虚开,后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刑法层面:
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虽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造成税款损失,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形式化入罪倾向。部分法院仅凭发票形式要件即认定构成犯罪,忽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结果。
(二)程序衔接的断层
移送标准模糊:
税务部门在案件移送时,往往未明确区分行为类型,导致司法机关过度依赖行政认定结论。例如,某虚开案件移送材料中,税务部门将"虚抵"与"骗抵"混为一谈,公安机关直接以虚开罪立案。
证据要求差异:
行政程序侧重形式审查,刑事程序要求实质证明,二者在证据标准上存在显著差异。如某虚开案件中,税务部门仅凭发票信息即认定虚开,而法院要求提供资金流水、货物凭证等实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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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衔接的优化路径分层处理机制构建
(一)税务部门应建立"三步甄别法":
交易真实性审查:
通过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三流合一"验证交易实质。例如,某企业被举报虚开,税务部门通过核查银行流水、物流单据,确认存在真实交易,最终排除虚开嫌疑。
抵扣合法性判断:
区分虚抵(错误行使抵扣权)与骗抵(非法获取抵扣资格)。如某企业将不可抵扣项目进行抵扣,税务部门责令其进项税额转出,并处以罚款。
危害程度评估:
计算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判断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例如,某企业虚抵税额占应纳税额8%,未达10%的立案标准,仅作行政处罚。
(二)分层处理的具体规则:
纯行政违法情形(虚抵税额未达应纳税额10%)
处理方式:责令进项税额转出,并处0.5-5倍罚款;
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禁止刑事化:避免将本可通过行政程序处理的案件推向刑事审判。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交织情形(虚抵税额超过10%)
移送标准:税务部门需在移送材料中明确区分行为类型,详细说明抵扣逻辑、行为方式与税款损失的联系;
审查重点:公安机关应重点审查"骗抵"部分证据链,检察机关对"虚抵"部分建议退回补充行政处理;
处罚衔接:行政罚款应折抵刑事罚金,避免双重处罚。例如,某虚开案件中,税务部门已处以罚款,法院在判处罚金时予以扣除。
纯刑事犯罪情形(存在伪造发票等骗抵行为)
处理重点:追溯虚开源头,切断犯罪链条;
证明标准:司法机关需明确"骗抵"型虚开的证据要求,避免仅凭发票形式定性。例如,某虚开案件中,法院要求提供伪造发票的鉴定报告、资金流向证明等实质证据。
制度完善的系统性建议
立法层面
·修订《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虚开"认定的实质标准,禁止形式化入罪;
·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增设"情节显著轻微"除外条款,防止刑事处罚的过度扩张。
执法层面
·建立税务部门内部"行刑衔接"专职团队,提升案件甄别专业性;
·开发智能识别系统,自动标注案件中的行为类型要素,减少人为判断偏差。
司法层面
·出台司法解释,明确"骗抵"型虚开的证明标准,统一裁判尺度;
·建立涉税案件专家陪审员制度,提升审判的专业性与公信力。
律师总结
行刑衔接的本质是对税收违法行为危害性的精准把握,而非部门利益的博弈。只有坚持"一事不二罚"的体系化理解,构建以行为类型化为核心的分层处理机制,才能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统一。当前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要么全盘刑事化,要么完全行政化"的二元对立思维,必须通过制度重构予以矫正。这既是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更是维护税收法治权威、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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