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过了保证期间保证人便不再担责,那保证期间是否可以由当事人随意约定?
也迪律师解答
保证期间不能随意约定,其约定需遵循法律边界,同时要区分 “保证期间” 与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时间” 这两个不同概念,具体分析如下:
保证期间的根本目的是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保证人因债权人的拖延行为产生保证预期之外的损失。它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履行保证责任的有效期间,分为法定与约定两种形式:法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适用于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当事人虽可自行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损害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若约定的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未约定,仍按 6 个月法定期间计算。
实践中需注意,“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时间” 并非保证期间的反向概念,仅是保证人作出履行保证责任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时间节点。一旦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实际履行了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的法律效果即告终止,债权人便不再因保证期间届满丧失权利。而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根据《民法典》第 693 条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直接免除,即便后续保证人自愿履行,也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而非法定的保证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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