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与广东一家餐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其工作安排包含广东及澳门两地,实际工作中也需在两地轮换履职,若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适用内地法律还是澳门法律来认定劳动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
也迪律师解答
刘某与该广东餐厅的劳动争议,优先适用内地法律,核心法律依据与逻辑如下:
本案属涉澳跨境劳动争议,参照涉外劳动争议法律适用规则,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刘某虽在粤澳两地履职,但无证据表明工作重心偏向澳门,且用工单位主营业地、核心经营均在广东,应适用内地法律。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明确,我国境内企业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适用该法调整。案中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为广东餐厅,劳动关系建立与履行核心依托内地用工体系,进一步夯实内地法律适用基础。
此外,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涉港澳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参照涉外规则,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关规定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即便争议涉及澳门履职事宜,仍需优先适用内地劳动相关法律,保障刘某合法权益。
综上,双方劳动关系认定及争议处理统一适用内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刘某可按内地流程通过仲裁、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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