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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摘要:保证制度作为债权担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保证人的信用补充和责任承担,强化债权实现的安全性。在保证法律关系中,保证人的责任财产是债权实现的物质基础,而保证期间作为连接保证责任产生与消灭的关键时段,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界定具有决定性意义。司法实践中,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转移财产的行为屡见不鲜,该行为既可能是保证人正常行使财产处分权的合法行为,也可能构成恶意逃避保证责任的规避行为,其效力认定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债权实现、保证人财产自由与交易安全的平衡。
《民法典》虽对担保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但针对保证期间内保证人财产转移的效力认定,未作出专门性、细化性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基于此,本文从保证期间的法律属性切入,结合《民法典》相关规范,系统分析保证人在保证期间转移财产的效力认定标准,探讨不同情形下的法律后果与救济路径,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同时为债权人与保证人的行为提供合规指引。
关键词:保证期间;转移财产;效力
一、保证期间的法律属性与财产转移的核心争议
JINGSHZHENGZHOU
(一)保证期间的法律定位与制度功能
保证期间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且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这一规定明确了保证期间的核心法律属性“除斥期间”,其制度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保证人长期处于责任不确定状态;二是明确保证责任的时间边界,维护保证人的财产处分自由;三是稳定交易秩序,减少保证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
从责任承担逻辑来看,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依法主张权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归于消灭;债权人依法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终止,进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在此期间内,保证人的责任财产状态直接影响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因此法律既保护保证人正常的财产处分权,也禁止其以转移财产方式逃避保证责任。
(二)财产转移行为的法律定性分歧
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的财产转移行为,本质上是财产处分权的行使,但因涉及保证责任的潜在承担,其定性存在明显分歧:
权利自由说认为,保证人作为独立民事主体,享有宪法与法律赋予的财产处分权,在保证责任尚未实际发生时,有权自由处分其财产,只要转移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即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责任限制说主张,保证人在作出保证承诺后,其财产处分权应受到保证责任的合理限制,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期待利益,否则该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折中说则认为,应区分财产转移的目的、方式与后果,正常经营或生活所需的合理处分应属合法,而以逃避保证责任为目的的恶意转移则应被否定效力。
上述分歧的核心在于,保证期间内保证人的财产处分权与债权人的债权期待权之间的利益平衡。法律既要避免过度限制保证人的财产自由,也要防止其滥用处分权损害债权人利益,这构成了效力认定的基本前提。
(三)财产转移的核心争议焦点
司法实践中,关于保证期间内财产转移的效力争议,主要集中在四个核心问题:一是保证期间内保证人是否负有维持责任财产的义务;二是财产转移行为的效力认定应采用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三是“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判断标准如何界定;四是抵押财产与一般责任财产的转移效力是否应作区分。这些争议的解决,需要结合法律规范、合同约定与具体案件事实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二、保证人在保证期间转移财产的效力认定标准
JINGSHZHENGZHOU
(一)认定的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与诚实信用相统一原则。保证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若合同明确禁止保证人在保证期间转移重大财产,则相关转移行为违反约定无效;若未作约定,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保证人以恶意串通、虚假交易等方式转移财产。
区分原则。区分财产转移的目的(正常需求或逃避责任)、方式(有偿或无偿)、后果(是否影响债权实现),避免“一刀切”的认定模式。
利益平衡原则。平衡债权人的债权保障、保证人的财产自由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既要防止保证人逃避责任,也要避免过度干预正常交易秩序。
(二)合法有效的财产转移行为认定标准
根据司法实践共识,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的财产转移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转移目的具有合理性。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如企业转让闲置资产用于扩大生产)、家庭生活需求(如转让房产用于子女教育、医疗支出)或其他合法目的,且该目的与转移财产的规模、类型相匹配。例如,保证人转让部分非核心资产用于偿还自身正当债务,属于合理处分行为。
转移方式具有合法性。财产转移通过真实、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实现,不存在恶意串通、虚假交易、隐瞒真实情况等情形。例如,以合理市场价格转让财产,签订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履行了法定或约定的通知、登记义务。
未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财产转移后,保证人剩余的责任财产仍足以覆盖保证债务范围,或债权人能够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债权,未造成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例如,保证人拥有多项资产,转让其中一项后,剩余资产价值仍远超保证金额。
符合特殊财产的转让规则。对于已设定抵押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人(保证人)转让抵押财产的,需经抵押权人同意,或转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务,且抵押权不受影响。若保证人转让抵押财产时履行了上述义务,则转移行为合法有效。
(三)无效或可撤销的财产转移行为认定标准
结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转移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主观上具有逃避保证责任的故意。保证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可能无法履行债务,其保证责任极有可能发生,仍实施财产转移行为。主观故意的认定需结合行为时间、转移财产类型、与相对人的关系等综合判断,例如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短期内,将核心资产无偿转让给关联方或近亲属。
转移方式具有不正当性。常见情形包括无偿转让财产(如赠与、遗赠)、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如低于市场价格30%以上)、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虚增债务)、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等。例如,保证人将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以300万元转让给其子女,且无合理对价支撑,应认定为不正当转移。
客观上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财产转移行为导致保证人的责任财产显著减少,致使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无法通过保证人的财产获得清偿。例如,保证人转移全部核心资产后,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陷入无法实现的境地。
相对人明知或应知上述情形。对于有偿转让行为,需相对人(受让人)明知或应知保证人的转移行为旨在逃避保证责任,且该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若受让人属于善意第三人(不知且不应知),则债权人不得撤销该转移行为,以保护交易安全。
(四)特殊情形:保证期间届满前后的财产转移认定
实践中,部分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短期内转移财产,或在保证期间届满后转移财产,其效力认定需特别注意:
保证期间届满前6个月内,保证人转移核心财产的,若无合理理由,可推定其具有逃避保证责任的故意,债权人主张撤销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消灭,其财产转移行为不受保证责任限制,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即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已依法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终止,保证人转移财产的,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财产处分规则,债权人可通过申请财产保全、行使撤销权等方式维护权益。
三、财产转移效力认定后的法律后果与救济路径
JINGSHZHENGZHOU
(一)合法有效转移的法律后果
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的财产转移行为被认定为合法有效时,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保证人丧失对转移财产的处分权,债权人不得要求以该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范围以保证人剩余的责任财产为限,债权人只能就剩余财产主张权利;
若保证人后续无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仅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或在存在其他担保的情况下主张担保权利。
(二)无效或可撤销转移的法律后果
行为自始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财产应恢复至转移前的状态,即保证人重新取得财产所有权。
责任财产恢复。转移财产应纳入保证人的责任财产范围,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以该财产承担保证责任,包括通过诉讼保全、强制执行等方式实现债权。
赔偿责任。若财产转移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如利息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受让人存在过错(明知或应知恶意转移),应与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或刑事责任。若保证人转移财产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转移财产方式逃避保证责任,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债权人的救济路径
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发现保证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财产转移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保证人负担。
申请财产保全。债权人在起诉保证人前或诉讼过程中,发现保证人正在转移财产的,可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查封、扣押、冻结保证人的财产,防止责任财产进一步减少。
主张合同无效。若保证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主张财产转移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财产。
追加受让人为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阶段,若财产转移行为被撤销或认定为无效,债权人可申请法院追加受让人为被执行人,要求其返还财产或在接收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保证人的权利救济
抗辩权行使。保证人认为其财产转移行为合法有效的,可在债权人主张撤销权或合同无效时,以转移目的合理、方式合法、未损害债权等为由进行抗辩。
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向债务人追偿;若受让人因过错导致保证人多承担责任,保证人可向受让人主张赔偿。
善意受让人的救济。善意受让人在财产转移行为被撤销后,有权要求保证人返还转让价款或承担违约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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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文昌 律师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党委政府法律顾问事务部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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