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引发热议。王先生婚前付首付贷款买了一套房与父母同住。结婚后,因与父母同住不便,王先生与妻子张女士俩决定再买一套新房,并借了高利贷。在巨大的还债压力下,二人矛盾逐渐加剧。期间,双方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两套房产均归张女士个人所有,债务则由二人共担。此后,张女士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归女方。虽然购房的相关欠款已由张女士还清,但王先生需承担一半债务约400万元。王先生的父母,亦需从第一套房内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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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判决可能会出乎很多人的意料,我看到有很多朋友在说:“不是应该一人一半吗?”“怎么男方婚前买的房子也要赔进去?”……法院做出如此判决,核心在于那份《婚内财产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可以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婚前及婚后的财产归属情况,并且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该案件中,离婚前,王先生和张女士已经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并且该协议经过了公证,证明双方为自愿签订,不存在欺诈和胁迫等情形,那么,法律是要尊重并保护这种基于自愿的财产约定的。
同时,我看到很多朋友也在问,如果签了《婚内财产协议》,但是没有经过公证,结果会不会发生变化?从法律效力层面来看,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婚内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 一般来说,夫妻双方是自愿签订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且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无论该协议是否经过公证,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未经过公证的《婚内财产协议》和经过公证的《婚内财产协议》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证明力不同。公证文书具有更强的证据效力。一旦涉诉,经过公证的《婚内财产协议》通常不会具有争议,法院甚至可能会直接采信公证协议的内容。而未公证的协议,如果一方否认其真实性,另一方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增加了举证难度和不确定性。
通过这一案件,希望可以为大家提个醒,作为一个成年人,在下笔签订协议的一刻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在涉及重大财产的协议时,切勿在情绪冲动或为达成短期目的时草率签署。在处理重大资产时,尤其是关乎父母居住或出资的房产时,最好确保关键家庭成员知情,避免让家人陷入被动。如果不知道签了相关文件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可以先向相关专业人士请教后再考虑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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