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通过网络浏览器弹出的理财课程广告,加入号称是某私募基金公司举办的私募学院学习,并经重重引导,向所谓的“某证券客服经理”转账投资。然而,上述单位实际为“李鬼”,投资者也未能收回资金,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私募基金公司、某证券公司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利息等费用。
“李鬼”的行为,“正主”要担责吗?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涉数字金融商事案件审判情况通报(2022年—2025年)》及10起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这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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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杨某通过点击网络浏览器弹出的理财课程广告,经网上客服的邀请加入某私募学院学习。客服声称该学院系某私募基金公司举办,承诺为学员带来投资收益,并向颁发了学员证书。杨某根据客服引导下载某金融终端,所谓的“某证券客服经理”要求杨某提供身份证照片及本人联系电话,以匹配通道的名义,要求杨某将款项支付至指定账户,后杨某根据该指示于2023年2月28日、2023年3月6日、2023年3月9日分四次向案外人转账。
2023年2月20日、3月15日,某私募基金公司两次在其公众号发布相关声明,声明发现有人以“上海某私募学院”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主办名义,盗用公司核心团队个人名义从事视频直播,进行股票分析和推荐,且表明已于3月14日向公安机关正式报案并说明情况经过和进展,并提醒投资者不要听诈骗犯罪分子指示信息向其指定的任何银行账号支付任何名义款项。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8月8日期间,某证券公司在其官网亦多次发布相关内容的风险提示。
后杨某因未能收回向案外人转账的资金,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私募基金公司、某证券公司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利息等费用。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不法行为、损害事实存在、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首先,某私募基金公司、某证券公司不存在不法行为。杨某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为追逐高额投资回报,轻信案外人的诱导转款导致资金损失,与某私募基金公司、某证券公司无关。某私募基金公司、某证券公司作为被不法分子冒用名义的机构,无法预见不法行为本身,且其在知晓存在不法行为时也采取了积极措施,对于杨某的损失不存在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情形。其次,对于杨某的损失,某私募基金公司、某证券公司主观上亦不存在过错。某私募基金公司在杨某转账之前的2023年2月20日就在其公众号发布了声明,提示可能存在不法分子盗用名义进行股票分析和推荐,并在后续接到其他受害者的咨询电话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向基金业协会报备等措施,并再次发布警示提醒。某证券公司亦不定期发布风险提示,呼吁投资者谨慎核对,防止上当。某私募基金公司、某证券公司对于不法分子的诈骗行为没有帮助或者放任,对杨某的损失不存在过错,因此,对于杨某要求某私募基金公司、某证券公司对其损失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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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本案系一起不法分子冒用金融机构名义实施网络金融诈骗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当前投资理财线上化、自媒体信息泛滥的背景下,本案具有重要的警示与规范价值。本案裁判明确,在金融机构已经采取通过官方渠道发布声明、向公安机关报案等举措积极遏制风险的情况下,不能苛求其对无法预见、控制的冒用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避免金融机构遭受不合理的责任牵连,也为其在数字化环境中的品牌保护与风险应对提供了司法支持。同时亦提醒投资者作为自身财产的首要负责人,应当对所谓“券商通道”“内部席位”等非正规渠道的金融推介保持警惕,避免因轻信高收益承诺而放松对信息真实性的核查,树立理性投资意识,提升在复杂数字环境中的风险识别与防范能力,促进形成更加健康、理性的投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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