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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其边界由《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界定,需同时满足主观善意、客观正当、无混淆误认三大要件。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逻辑
• 法条:注册商标含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等特点;地名的,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 逻辑:描述性标志的第一含义(描述功能)属公共资源,商标权仅保护其第二含义(来源识别),不能垄断公共描述权。
二、边界认定三要件(缺一不可)
1. 主观善意:使用目的是客观描述商品/服务特征,无攀附商标知名度、误导来源的故意。
2. 客观正当:仅用标志的描述性含义;使用方式必要、适度(如说明书、成分表、产地标注);非商标性使用(未突出、未作来源标识)。
3. 无混淆误认:不会让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也不会误认为与商标权人存在关联。
三、典型场景与侵权红线
• 合法场景:
◦ 用“青花椒”描述花椒烤鱼的原料;
◦ 用“云阳”标注产地为云阳的特产;
◦ 用“XL”标注服装型号
• 侵权红线:
◦ 突出使用描述性词汇作商标(如放大、加特殊标识);
◦ 超出必要范围(如在产品主标识用他人含描述性的注册商标);
◦ 造成来源混淆(如暗示与商标权人有关联)。
四、维权与抗辩要点
• 商标权人:维权边界限于禁止他人商标性使用、造成混淆的行为,不得禁止正当描述;提升商标显著性与第二含义证据。
• 被诉方:主张描述性使用需举证使用目的正当、方式适度、无混淆可能,优先提供使用场景、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证据。
五、快速判断三步法
1. 是否为描述性标志(通用名、描述语、地名);
2. 使用目的是描述商品还是标识来源;
3. 是否易致相关公众混淆。
三步均符合则属正当使用,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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