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工作节奏的加快,休闲时间到健身房聘请私教指导健身成为越来越多城市白领的健康首选。那么选择的私教因故离职,学员不接受健身房另行选派的其他私教,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课程费,人民法院如何判?日前,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概要
2024年6月18日,李某与某健身房签订了《会员聘请私人教练服务协议》一份,约定健身房教练员王某为李某的私人教练,对其健身活动进行单独指导,私教24课时共计6720元,李某当场予以支付。王某按协议约定履行了10课时的健身指导后于2024年8月从健身房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协议。李某与健身房多次协商解决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会员聘请私人教练服务协议》、退还未上课的私教课程费用392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会员聘请私人教练服务协议》,构成以健身服务为内容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李某购买私教课的目的是为了得到适合自身身体情况的一对一专业健身服务,私教课程的履行基础在于原告与私教之间的信任关系,故提供私教的具体人选对案涉服务合同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被告某健身房辩称《会员聘请私人教练服务协议》上已载明“如教练离职,会所有权安排其他教练继续完成授课”“剩余课程不予退还,亦不可抵扣其他健身产品”等相关内容,但该协议系被告预先拟定、印制,未给消费者留出协商空间,上述内容均属于格式条款。庭审中,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原告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故上述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其对应内容应属无效。原告在庭审中明确拒绝被告更换私教,现案涉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会员聘请私人教练服务协议》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未上课的私教课程费用3920元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原告购买的24节课程包为特价商品,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辩解意见,该内容在《服务协议》中并未载明,且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其就此情况向原告予以说明,故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辩称的其已将相关代课费用及销售提成发放给私教及团队经理,无法追回故不能给原告退款的意见,此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故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会员聘请私人教练服务协议》,被告某健身房退还原告李某私教课程费用3920元并承担诉讼费75元。
判决作出后,被告某健身房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会员聘请私人教练服务协议》属于典型的服务型预付式消费合同,其兼具有预付合同和服务合同的双重特质,是一种“预先支付款项,随后逐渐消费”的消费模式,是以经营者的商业信用作为保证。私教健身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合同成立后,健身房安排消费者认可的私教向其提供服务系重要合同义务,私教的更换属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这种“代替给付”方式需经消费者同意,如未被同意,消费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剩余课程费。
来源:汉台区人民法院 编 辑: 燕子 审核: 临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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