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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地图|导航|乘车路线|律师会见
▼延津县看守所地址:延津县人文路与崇文街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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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延津县汽车客运站乘坐338路公交车到天苑超市站下车,沿建设街向南步行3.2公里到人文路转向西步行700米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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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如何理解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中“投放”?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中的“投放”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中的“投放”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前身为刑法修正案(三)出台前的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投毒罪,按照原先的规定投毒罪是指故意以投放毒物的方式,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的刑法修正案(三),补充和修正了刑法与恐怖活动犯罪的罪名,修改了七个刑法条文,增加了如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等数个罪名。刑法修正案(三)将原有的第114条和第115条中的投毒罪的“投毒”修改成了现在的“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取消了投毒罪这个罪名,变更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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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投放”,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主要是针对公共食用、公共饮用或公共场所投入、注入、邮寄、搁置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但是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人的话,那么就不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投放”了,这也是区别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之类罪名的关键之一。像投放危险物质罪这类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成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关键往往不在乎手段和工具,而往往在于犯罪的对象的不特定性。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投放”不同于投放危险物质罪,虽然按照系统解释的方法,二罪的“投放”含义应该是一样的。但是在犯罪的对象上,投放危险物质罪必须限定在对“不特定的人或多数人”实施犯罪行为,这是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最本质的特征,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客体既不是公共安全,也异于刑法第6章第1节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所以较之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有自己特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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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投放行为是本罪的实行行为,但由于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要求行为人投放的必须是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因此,如果行为人单纯实施了投放这种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而没有显示其投放的是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那么这种行为就不会引起公众的心理恐慌,进而导致社会公共秩序混乱,因而也就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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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行为人在实施投放行为之时或其前后,必须以一定的方式显示其投放的是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至于行为人是以暗示或者言词明示,还是以其他方式显示,对犯罪成立没有影响。只要行为人的这种意思能够为公众所知悉,就可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可以为羁押在延津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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