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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凡在青白江区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按规定悬挂号牌。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16-2024)并取得3C认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认真查验车辆、确认蓄电池状态、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未获得3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业务。
二、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秩序
(一)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二)严禁实施闯红灯、逆向行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非法改装改型(加装雨篷、遮阳伞)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区域内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道等公共区域停放。
三、强化电动自行车管理使用
如电动自行车存在非法改装改型(加装雨篷、遮阳伞)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须在2025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恢复车辆原状。2026年1月1日起,公安交警部门将联合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在全区范围内严查严处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非法改装改型(加装雨篷、遮阳伞)等违法行为。
希望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共同维护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九分局
2025年12月9日
转自:成都青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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