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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8日,惠东县港口小星山海域发生一起渔民落水死亡事件。事发后,惠东县人民政府成立了惠东港口“4·8”一般渔民涉险事件调查组(以下简称“事件调查组”),介入调查。
日前,惠东县应急管理局公开调查结果。经调查认定,该起事件是由于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意识不足,在出海作业期间不慎落海造成死亡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发
深夜出海,船员船尾“小解”后失联
调查报告详细还原了事发经过。2024年4月8日凌晨2时17分,渔船“福运达848号”船主袁某联系船员刘某军一同出海捕鱼。2时40分,船只通过港口检查卡口后驶向小星山海域。
约3时50分,船只抵达作业点。袁某叫醒在驾驶室休息的刘某军。刘某军穿上救生衣后走向船尾,据报告描述,其行为“疑似去小解”。袁某则留在驾驶室操控船只前行。
短短五分钟后,袁某未见刘某军返回,遂停船寻找,发现船上已无刘某军踪影。袁某随即通过中间人向船舶管理公司报告,并拨打12395和95110报警求助。
搜救
多方搜救无果,涉事船员不幸遇难
接报后,惠东县福运达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海警、惠州市水上救援中心、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港口管委会等多方力量迅速响应,派出船只前往事发海域搜救。尽管搜救行动持续至4月10日,最终未能挽回刘某军的生命。报告显示,后在大亚湾三门岛海域发现一具浮尸,确认为失联的刘某军。
报告指出,该事件造成一人死亡。事后,死者家属和福运达公司、船主达成协议,截至2024年5月27日,福运达公司已经垫付8万元,船主袁某垫付2万元给死者家属作为死亡丧葬费,保险公司已经介入。死者家属已经提起司法诉讼,请求法院判定涉事单位和人员责任分成。
调查结果
安全意识淡薄,管理缺失
事件调查组认定,该事件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直接原因指向船员刘某军本人“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意识不足”,在船尾小解时失足落海。公安机关尸表检验排除了暴力打击致死等其他可能。
间接原因则揭示了安全管理的层层失守。首先,船主袁某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渔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落实”,对海上作业风险预判不足。更关键的是,涉事船只的挂靠单位——惠东县福运达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严重管理漏洞。报告指出,该公司对挂靠船舶“管理不到位”,在收取费用后未及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对船员安全教育培训缺失;甚至对“福运达848号”渔船未取得有效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等情况也未能有效监管。调查还发现,船主袁某和船员刘某军均未取得相应的船员资质证书。
事件调查组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刘某军:对事件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已死亡,不予追究。
惠东县福运达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因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责等违法行为,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给予行政处罚。
叶某容(公司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王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袁某(船主):因无证驾驶、违反乡镇船舶管理规定等,建议由海洋综合执法部门参照相关渔业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针对暴露的问题,调查报告建议,需进一步强化海上安全管控,包括摸清乡镇船舶底数、严格执法打击“三无”船舶、压实船舶管理公司主体责任,并加强面向渔民的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以提升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避免类似悲剧重演。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郭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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