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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发布
丰泽东海三景四苑三期
“8·7”一般触电事故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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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显示,2025年8月7日15时22分许,丰泽区东海街道辖区的三景四苑三期小区地下室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40.59万元。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本起事故系一起因作业人员未穿戴安全防护用品,且违章带电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景四苑三期小区业主向泉州新东海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丰泽三景四苑分公司反映,地下室的日光灯安装在通风管和消防水管上方,造成地下室照明不足。分公司计划将安装在地下室顶板的日光灯移位到消防水管和通风管的下方,并列入工作计划报公司备案。
2025年8月7日上午,工程主管辛*平和电工陈*义两人按工作计划到地下室进行日光灯移位作业,仅完成部分移位工作。下午,辛*平到公司开会,未安排陈*义继续作业。
14时24分许,陈*义独自一人携带电工作业工具和人字梯到地下室9号车位位置进行日光灯移位。14时46分许,陈*义使用人字梯爬到9号车位上方的消防水管上面进行日光灯移位作业,作业中,陈温义未穿戴电工作业安全防护用品,且未断开线路电源,带电作业。15时22分许,陈*义作业时发生触电,电源线路发生跳闸。15时30分许,一小区业主到9号车位骑电动车,刚好看到有人躺在消防水管上面,呼喊都没有动静,该业主立即将地下室看到的情况告知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工程主管辛*平(到公司开会刚返回)得知后,迅速赶到现场,爬上人字梯看到陈*义仰躺在消防水管上面,左手掌心有裸露的电源线。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死者陈*义安全意识淡薄,在无监护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电工作业,作业中未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且未断开电源,带电进行电工作业,作业中不慎身体一处碰触带电导体的相线,另一处接触到灯具零线或者低电位时,造成电流通过身体形成回路,导致触电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1.泉州新东海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电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地下室照明线路未采用二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系统,配电箱内未在负荷侧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存在安全隐患。2.丰泽区住建局物业管理中心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有效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3.丰泽区东海街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对三景四苑三期小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有效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陈*义,男,泉州新东海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工,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经查,陈*义安全意识淡薄,在进行电工作业时,未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且未断开电源,带电进行电工作业,作业中不慎身体一处碰触带电导体的相线,另一处接触到灯具零线或者低电位时,造成电流通过身体形成回路,导致触电,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明,男,泉州新东海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经查,王*明作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未有效组织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组织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物业管理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丰泽区应急局予以行政处罚。
2.庄*梅,女,泉州新东海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兼安全员。经查,庄*梅未认真落实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未有效实施物业服务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未认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对地下室照明线路未采用二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对电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丰泽区住建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辛*平,男,泉州新东海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项目工程主管。经查,辛*平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未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未认真督促电工陈*义严格按照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上岗作业,对地下室照明线路未采用二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泉州新东海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泉州新东海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能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开展不深入,对物业管理项目的地下室照明线路未采用二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排查并落实整改;未有效监督作业人员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电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电工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带电冒险作业的违章行为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丰泽区应急局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负有监管职责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陈*琳,男,丰泽区住建局物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经查,陈*琳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未认真督促企业开展电气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丰泽区住建局党组对其予以约谈。
2.曾*毅,男,丰泽区东海街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经查,曾*毅对三景四苑三期小区物业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认真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自查整改,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东海街道党工委对其予以约谈。
(五)其它处理建议
1.丰泽区住建局物业管理中心对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有效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未将电气安全纳入日常检查重点,物业活动监督管理不到位,指导企业落实安全责任有短板,建议由丰泽区住建局党组对丰泽区住房与物业管理服务中心集体谈话。
2.丰泽区东海街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对三景四苑三期小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议东海街道党工委对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物业管理服务岗)集体谈话。
来源:综合丰泽区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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