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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型案例:税务风险具象化的前车之鉴
(一)数据篡改类违法案例
1.黑龙江大庆某厂商非法篡改移动加油机主板案
2023年4月,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机关全链条破获一起涉车载移动加油机作弊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6名,打掉一个作弊加油机生产销售厂商,扣押移动加油机作弊主板2000余个,并将涉计量、税收违法线索移交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
2023年3月初,大庆市公安机关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大庆市某加油站工作人员使用车载移动作弊加油机,利用遥控器远程控制加油机实施“偷油”。经缜密侦查,2023年4月10日,大庆公安机关抓获作弊加油机生产销售厂商技术人员、加油站负责人及加油机经销商26人,经讯问,上述犯罪嫌疑人对相关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涉案加油机生产销售厂商技术人员预留能够控制移动加油机计量数据的后门,使用人员可通过加油机面板和遥控器进行参数配置,控制移动加油机在加油过程中“少油”,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相关经销商则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将该加油机兜售给加油站牟利。
2024年4月,大庆市公安机关已依法将本案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河南郑州张某某等人篡改加油机主板程序案
2023年8月,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公安机关从辖区内作弊加油站线索入手,成功打掉1个作弊加油机源头生产厂家,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查扣作弊加油机主板1000余个,并发起全国集群战役,会同全国25省份公安机关对360余家作弊加油站进行查处,追缴税款500余万元。
2023年8月30日,巩义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对加油站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通过对站内加油设备及相关信息系统检查发现,某加油站统一使用了某品牌的作弊加油机,通过对上传至税务系统的销售数据进行非法篡改,进而实施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循线深挖,于当年9月对该加油站使用的某品牌加油机生产厂家进行突击检查,查获一批作弊加油机及其使用的作弊程序源代码。经讯问,相关人员对该厂家实际控制人张某某指使技术人员设计、研发、测试作弊加油机主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4年7月,巩义市公安机关已依法将本案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广东东莞韩某国团伙破坏加油管理系统案
2023年3月16日,广东省东莞市公安机关对加油机作弊系统开发团伙进行收网,查明加油机生产厂家软件开发人员擅自在油站管理系统上增加代码并修改加油机固件程序,对加油机上传数据进行篡改,导致上传税控系统数据与真实经营数据严重不符,以此实现偷逃税款的违法犯罪目的。经查,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3月15日期间,韩某国、邱某才先后对广东东莞、河北唐山、甘肃兰州共20家加油站267个功能主板篡改安装固件程序,开通作弊功能以达偷逃税款目的。
2024年2月,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广东省某能源设备公司前软件工程师韩某国、在职软件工程师邱某才非法篡改油站管理系统功能,帮助全国多家加油站逃税一案,依法作出刑事判决:一是被告人韩某国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家属代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韩某国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3.2万元,上缴国库;二是被告人邱某才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家属代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万元,上缴国库。
4.广东深圳某科技公司篡改加油机主板案
2023年3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公安机关对某科技公司内以林某某为首的加油机作弊团伙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共打掉5个违法犯罪窝点(开发作弊软件公司1个,使用作弊软件加油站4个),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30名,扣押书证物证等一批。
2022年10月,深圳市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某科技公司实施开发篡改加油机主板软件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修改加油机出厂程序、重刷固件等方式,非法篡改加油机主板,为加油站工作人员修改主板累计油量等数据提供便利,进而达到偷逃税款等目的。2024年2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刑事判决,犯罪嫌疑人林某泽、何某华等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八个月不等。
5.广西贵港阮某某篡改加油机数据偷逃税款案
2023年3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公安机关依法查明某加油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抓获犯罪嫌疑人阮某某等3人,扣押电脑主机2台、加密狗1个、加油机主板24个,查扣涉案资金800万元。
经查,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加油机厂家未按照有关生产标准,违规生产不具备反作弊功能的加油机。犯罪嫌疑人阮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从该厂家处购买加油机12台(24支加油枪),并授意加油站副站长李某某、管理员陈某某等人使用黑客程序破解加油机主板内的税控芯片,添加可人为篡改计税数据的功能。该加油站通过私自篡改计税数据,减少上传至税务系统的实际数据,隐瞒真实销售金额,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经贵港市税务部门认定,该加油站两个月内少缴增值税即违法所得879030.36元。2024年5月,贵港市公安机关已依法将本案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账外经营类违法案例
1.枣庄市市中东方加油站个人收款码隐匿收入案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枣庄市市中东方加油站(以下简称“东方加油站”)偷税案件,依法追缴税费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51.74万元。第二稽查局根据省税务局下发的疑点信息和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东方加油站近3年购进成品油发票金额比申报销售收入金额高出1495.52万元,但查询资产负债表存货为0,资产合计仅有145.5万元,明显异常。
根据该疑点线索,第二稽查局组建检查组,对东方加油站进行突击检查。检查组要求查看加油站加油数据、员工信息、相关账簿等资料。起初,加油站负责人拒绝输入计算机开机密码、加油机IC卡管理系统密码,推三阻四、不愿配合。在检查组的反复沟通下,加油站负责人同意协助检查人员调取相关数据,并现场签字确认。
在取得加油机IC卡系统数据、员工身份信息、液位仪进销存数据、收款二维码、油品过磅单等关键资料后,检查组对相关数据进行深入关联分析。经比对分析发现,东方加油站对公银行账户收款码每日仅有零星收入,而员工个人收款码资金流水具有明显的经营收入特征。在有力的证据面前,加油站负责人最终承认,其客户多为个人消费者,通常不要发票,未开具发票的经营收入仅小部分做了纳税申报。
经检查确认,东方加油站通过员工个人收款方式隐匿销售收入2083.70万元,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299.17万元。
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加油站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51.74万元。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和罚款已追缴入库。
2.云南丘北树皮岔路加油站员工特殊IC卡案
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加油站偷逃税款案件。丘北县树皮岔路加油站通过利用个人微信收款、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等方式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涉嫌偷税。对其违法行为,稽查部门依法作出补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27.41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检查现场,税务部门读取加油机成品油销售数据,公安部门检查加油机主控电脑,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加油站进行查封并暂停经营。检查人员发现,加油机主控电脑数据会实时更新,且删除后无法获取完整数据,而现场仅留有部分“手工账”和零散单据,销售记录凌乱且残缺不全,且未发现出入库台账等。
该加油站平时没有做销售台账,通常由加油员在加油时用其本人的微信收取加油款,再统一转账给微信名为“树皮岔路加油站”的微信号,但林某称其并不知道“树皮岔路加油站”的微信号是由谁控制。检查人员也暂未能取得该微信号交易的汇总金额,实际控制人蔡某也因种种原因一直没有露面。
为了挖出该微信号的幕后控制人,检查人员通过记账凭证中的工资花名册找到了近几年雇佣的十余名加油员。通过了解发现,加油站会给每名加油员办理一张可以关联加油机系统的员工IC卡,每天上班时会充值一定金额,加油员在给客户加油时通过IC卡控制加油量,并扣除与其微信收取的加油款等数值的金额,财务人员通过核对上下班IC卡的差值与加油员提交的微信收款数进行对账,核定当天的销售收入。
通过排查分析加油员的微信流水,联合公安、银行等部门查证,最终锁定“树皮岔路加油站”的微信号是由实际控制人蔡某注册使用。检查组顺藤摸瓜,随即依法调取该加油站对公账户银行流水和蔡某本人微信流水,发现蔡某微信流水中,大量资金均由站内加油员转入,资金转入时间相对固定,款项往来存在“时间连续、单项转入、非整数金额”等特点。
该加油站利用个人微信隐匿账外销售收入2072.76万元,造成少缴纳增值税等税费252.77万元的违法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山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三)变名销售关联案例
1.南通某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变名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与丁某(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丁某实际控制的南通某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编造购销合同,伪造货物交易背景,虚构货、票合一的假象,虚造资金流水,接受上游公司开具的品名为“原油”“沥青”等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下游上海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品名为“原油”“沥青”等非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5份、增值税额40905452.63元,价税合计281525766.38元,涉及原料96816.8吨。
许某某、丁某让下游上海B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C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接受上述票据后,向南通健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品名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与丁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由龚某某指使他人注册南通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17年8月设立)、南通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17年8月设立),龚某某通过丁某的介绍安排,在没有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编造购销合同,伪造货物交易背景,虚构货、票合一的假象,虚造资金流水,接受上游公司开具的品名为“原油”“沥青”等非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龚某某利用上述两公司向下游公司开具品名为“燃料油”等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17份,增值税额113755092.43元,价税合计782902690.04元。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王某、周某某、许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龚某某、王某、周某某、许某某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龚某某、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周某某、许某某系自首,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四被告人均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分别从轻处罚。
(四)全链条追责趋势
1.浙江省嵊州市某企业设立非法加油点和涉嫌销售、使用不合格柴油案
2019年8月,浙江省嵊州市检察院在调查一处无证黑加油点过程中发现,该加油点长期为周边运输企业供应柴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销售方均为宁波A公司,且发票注明的品名为“非成品油*复合柴油*”。办案组扩大摸排范围,对发现的10处非法加油点和涉嫌销售、使用不合格柴油企业,固定运输单据、封存剩余油品。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其中9处油品硫含量严重超出国家限值标准,2处闭杯闪点低于60℃(属于危险化学品)。
同年12月,嵊州市检察院以增值税发票为突破口,通过分析研判税务部门增值税抵账系统大数据,获取嵊州本地企业与宁波A公司关于非成品油的发票往来情况,发现来往企业共有70余家,其中涉及“非成品油*复合柴油*”金额合计3929万余元,税额534万余元,且上述税额均纳入进项税额,已全部抵消。
为进一步核实上述企业非成品油实际用途,嵊州市检察院先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特种设备清单,用于证实企业可消耗非成品油总量;向交通运输局调取企业运输车辆信息,用于证实企业应当开具成品油发票合理总额。在比对上述三组数据后,办案组全域快速锁定违规使用不合格柴油终端消费企业。
据此,成品油全链条中存在非法设置油库、加油点,非法改装车辆运输油品,违规抵扣增值税发票的基础事实被全部查明,证据被全面固定。
2020年3月,嵊州市检察院分别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各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均高度重视,在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部署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促使7家单位联合出台《嵊州市油品质量监管和打击取缔黑加油站点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构建严厉打击、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长效机制。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组织有关企业召开非成品油增值税发票风险应对会议,要求涉案企业自行核实真实用途,对实际用途与发票品名不符的增值税发票作进项转出、换开发票等处理。截至目前,涉案企业补交税费共计1008.11万元。
(五)刑事立案案例
1.张某甲、许某甲等逃税罪
在2019年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承租了辽阳市白塔区中石某银航加油站(以下简称某乙,该加油站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晏某,张某甲为承租方)。在实际经营某乙过程中,为了达到在会计账簿外隐匿库存商品数量和主营业务收入,少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和少缴纳应纳税款的目的,张某甲与其亲属许某甲、郑某相互勾结,在明知道某乙实际购销油品数量的情况下,张某甲指使、授意许某甲、郑某二人,采取利用张某甲、郑某等个人名下银行卡向盘锦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及其关联人王某、黄某等个人名下银行卡支付购油款,以不含税、不开发票的价格购买汽柴油,未将购买的汽柴油列入某乙库存商品明细账。
在宝沣加油站对外销售未入账的汽柴油时,张建成指使许建、郑蓉林等人刻意利用郑蓉林成立的白塔区美车快捷洗车坊的收款POS机以及宝沣加油站成立的便利店收款POS机、滴滴码等结算工具收取售油款,再人为删除加油机累计数,隐瞒加油站对外销售油品的实际数量,未将以洗车坊或便利店POS机、收款码收取的售油款以及不开具发票的售油款列入加油站的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采取账外购销油品的欺骗、隐瞒手段,未将加油站帐外取得的汽柴油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达到了隐匿主营业务收入,少缴税款的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辽市税稽处〔2022〕5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辽市税稽罚〔2022〕22号),2019年,宝沣加油站偷(逃)税数额4,186,132.06元,偷税比例98%;2020年,宝沣加油站偷(逃)税数额3,781,104.8元,偷税比例98%;2021年,宝沣加油站偷(逃)税数额4,506,716.92元,偷税比例96%。张建成、许建、郑蓉林等人逃税数额共计人民币12,087,797.71元,最高逃税比例98%。因上述偷(逃)税问题,中石宝沣加油站被税务机关处以所偷(逃)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数额50%的罚款,行政罚款数额6,043,989.85元。2022年12月22日,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向中石宝沣加油站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石宝沣加油站未能在税务机关规定的追缴期限内按期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未接受行政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建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许建、郑蓉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闫某某、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
闫某乙(另案处理)系温某乙加油站、温某甲加油站、温县城南宇冬加油站、孟州市南庄镇南三加油站、修武县蔡坡加油站、博爱县柏东加油站(2022年1月至12月期间)的实际控制人;闫某丙(另案处理)系温县北冷宇冬加油站、温县武德镇三星加油站、博爱县上营加油站、博爱县柏东加油站(2022年12月以后)的实际控制人;闫某丁、马某(均另案处理)系博爱县双乐加油站、沁阳市紫陵沁兴加油站的实际控制人。在上述加油站的经营过程中因部分油品销售对象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产生大量多余的销项票,即“富余票”,2022年起至案发,闫某乙等人指使被告人闫某甲、刘某(均系加油站工作人员)等人专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模式为:对富余的销项不如实入账,而是联系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冲抵进项的受票单位,虚构油品交易,虚假兜转资金流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票面金额3%~5%不等的“税点”费用。期间,闫某甲受闫某乙、闫某丙等人指使,负责对接受票公司、安排加油站虚开专票、操作资金回流等工作;刘某负责联系温县某有限公司,帮助闫某乙、闫某丙控制的加油站向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审计,2022年以来,被告人闫某甲帮助闫某乙等人向焦作市某有限公司、焦作市泰来某有限公司、孟州市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由闫某乙实际控制的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194560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97604.26元;闫某丙实际控制的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408931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312531.86元;闫某丁、马某实际控制的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780297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434901.42元。闫某甲共计帮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383788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345037.54元。2022年以来,被告人刘某帮助闫某乙向温县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632489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87808.47元;帮助闫某丙向温县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93661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45288.43元,共计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26150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33096.9元。
2024年8月21日,被告人闫某甲、刘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闫某乙、闫某丙及相关受票单位已经将案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抵扣税款全额退至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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