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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岁男童被亲妈强行摁进热水桶泡 20 分钟,哭喊 “太烫” 仍未被放过,最终因烫伤休克死亡。
法院认定亲妈构成虐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合并判决四年八个月。这一判决结果引发广泛争议:
这到底是 “过失致人死亡” 还是 “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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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亲妈用热水烫死4岁儿子
被告人小丽自 2022 年起,多次以不听话、偷东西为由,用柴棍、衣架、铝合金条殴打 4 岁儿子浩浩,致其身体多处淤青、指甲出血。2024 年 2 月 20 日晚,小丽又因儿子不洗漱,用铝合金条抽打其屁股、小腿。
次日,小丽见儿子身上红肿,欲以热水泡消肿。她未试水温便将儿子往热水桶里塞,孩子脚触水后立即缩回喊 “烫”,小丽却强行摁住儿子不让起身,持续泡了 20 分钟。
抱出时孩子手、腿、生殖器官周围皮肤已大面积脱皮,小丽未第一时间送医,直至发现孩子心跳呼吸异常才就医,此时孩子已无生命体征。
法院最终以虐待罪判小丽六个月、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四年六个月,合并执行四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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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亲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刑法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伤害结果 的主观心态,是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过失,还是明知可能发生仍放任的故意。
(一)法院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的逻辑
法院认为小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核心依据是小丽主观上无伤害故意,仅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水温过高:
一是小丽初衷为给孩子消肿,无追求或放任伤害的直接动机;
二是未试水温属于疏忽大意,即应当预见水温过高风险却因疏忽未察觉;
三是发现烫伤后,小丽有涂红霉素软膏、用吹风机吹手脚等行为,侧面反映其无放任孩子死亡的故意,仍试图补救。
(二)王玉琴律师认为,亲妈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从刑法理论与案件细节分析,认定故意伤害更符合行为本质,核心理由有三:
1、对伤害风险,并非未预见,而是无视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丽应知晓两个基本常识:4 岁儿童皮肤娇嫩,高温热水易致烫伤;未试水温的热水存在高温风险。
更关键的是,孩子已通过缩脚、哭喊的行为,明确传递水烫信号,此时小丽仍强行摁住,并非没预见危险,而是明知危险存在却无视孩子痛苦。这种对伤害可能性的明确认知,已超出过失的疏忽范畴,而是 故意的明知。
2、20 分钟持续强制烫泡,符合放任伤害的间接故意特征
故意伤害罪中的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可能发生伤害结果,仍放任该结果发生。
本案中,烫泡是持续 20 分钟的强制过程:孩子全程哭闹、挣扎,小丽全程压制且未停止。从生理常识看,20 分钟高温接触足以让皮肤从发红发展到脱皮,小丽不可能对孩子的伤害状态毫无察觉,却始终未终止行为。这种明知可能造成伤害,仍不阻止伤害扩大的态度,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认定标准,而非过失的意外性。
3、补救行为,不是避免伤害,而是逃避责任
法院将涂药膏、吹热风视为无故意的依据,但从行为逻辑看,该行为更可能是掩盖过错:
孩子已出现皮肤大面积脱皮的严重烫伤症状,理性成年人会优先送医,而非自行处理;拖延送医客观上错失抢救时机,扩大了伤害结果。
这种先自行处理再送医的顺序,反映的是小丽对伤害后果暴露的担忧,而非对孩子健康的关注,无法证明其无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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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行为反应,可准确认定过失,还是故意
若是小丽把浩浩放入热水中,浩浩喊“烫”后,小丽马上把浩浩抱出来,并第一时间送医,即便最终仍造成浩浩死亡,法院判决小丽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该不会有这么大争议。
因为立即停手并及时送医的反应,能印证她确实没有预见危险,只是因疏忽酿成悲剧,这才符合过失犯罪的核心特征。
但本案中,浩浩喊 “烫” 后,小丽非但没停手,反而强摁 20 分钟,任由孩子在热水中痛苦挣扎;发现皮肤大面积脱皮后,她也没第一时间送医,而是用涂红霉素软膏、用吹风机吹等毫无科学依据的奇葩方式自行处理,直到孩子心跳呼吸异常才慌了神。
这种无视痛苦并拖延救治的行为,早已超出疏忽大意的范畴,更像是对伤害结果的放任甚至漠视,这绝不是过失二字能轻飘飘解释得通的。
法律对罪名的认定,既要尊重客观事实,更要洞察行为背后的主观心态。唯有精准区分过失与故意,才能让判决经得起法理推敲,更对得起逝去的孩子,守住儿童权益保护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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