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算家庭成员?以后分手要按家事处理?” 最近最高检的新认定一出来,不少人闹了误会。咱们先把最高检观点说明白:这个认定和 “管分手”“分财产” 半毛钱关系没有,它真正要管的,是那些藏在亲密关系里的拳头和精神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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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去年,马某某和女友同居期间,天天骂她 “没用”“配不上自己”,不准她和朋友来往,最后逼得女孩自杀身亡。放在以前,这种没有领证的同居关系,施暴者可能只被认定为 “情感纠纷”,但现在,最高检明确了!这种情况算家暴,要负刑事责任。大家别误解最高检哈,这可不是给感情套枷锁,而是为那些亲密关系中遭受到生命威胁的人谋求一种保障!
而且,认定为“家庭成员”也只是“暴力”相关问题上有效,其他如分手、分财产等等都要看其他法律发条!
3 个问题看懂最高检的 “保护逻辑”
1.、为啥同居的人突然算 “家庭成员”?
先明确:这不是 “新规”,是 “重申”。2016 年《反家庭暴力法》就写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暴力,参照本法执行”。
以前,没领证的情侣被打,施暴者最多被拘留几天;但如果算 “家庭成员”,受害者就能直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让法院强制施暴者搬出去、不准靠近,给他们弄一个“安全隔离带”。最高检东风意思很明白:只要一起过日子,就该受反家暴法保护,不能让施暴者靠 “没领证” 逃脱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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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了动手,啥情况算家暴?
“他没打我,就是天天骂我、威胁我,算家暴吗?” 算!这次最高检特别把 “精神虐待” 拉进家暴范畴:
长期骂你 “猪脑子”“废物”,贬损人格;
不准你出门、不让你联系家人,限制自由;
用 “杀你全家”“毁你名声” 威胁你;
故意冷暴力,几个月不跟你说话折磨你。
这些看不见伤口的伤害,比拳头更致命。就像 “牟林翰案” 里,男方靠持续精神打压逼死女友,最后照样以虐待罪判刑。现在法律明确了:家暴不是 “动手才算”,摧毁精神同样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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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这会 “弱化家暴严重性” 吗?想多了!
有人担心:把同居暴力算进来,会不会让 “家暴” 变廉价?
家暴行为是按严重程度定罪的:打致轻伤是故意伤害罪,长期虐待是虐待罪,闹出人命可能是故意杀人罪。这次的认定,只是让同居受害者能用上 “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个 “快速盾牌”,能更早制止暴力,而不是等被打到重伤才立案。这不是 “稀释严重性”,是 “提前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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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虐待案就是最鲜活的例子:他和女友同居两年,从一开始的 “你穿裙子太暴露”,到后来没收手机、监控行踪,再到每天辱骂 “你活着就是浪费空气”。女孩报警两次,但因为 “没领证”,警方只能调解。直到女孩跳楼自杀,检察机关才以 “虐待罪” 起诉马某某。
如果当时就有明确的 “同居属家庭成员” 认定,女孩早就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把马某某赶出家门,悲剧或许就能避免。最高检的数据显示,2021 年以来,全国已经起诉了 3400 多名家暴嫌疑人,其中近 500 人判了无期徒刑以上,这就是法律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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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最高检的这个认定,给亲密关系中的弱者更大的保护,感情可以自由,但暴力绝不能自由。 它不管你爱不爱、分不分,只管你安不安全。
或许你用不上这个知识,但你身边可能有人正陷在同居暴力的泥沼里,他们可能觉得 “没领证不算家暴”,只能默默忍受;可能不知道能申请人身保护令,只能在恐惧中煎熬。
把这篇文章转给你关心的人吧,告诉 TA:不管有没有结婚证,只要有人对你动手、摧残你的精神,法律就是你的后盾。你的一次转发,可能就能帮一个人看清出路,抓住那根救命的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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