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巫英蛟 刘虎
二十多年里,毛旭始终在北京一家大型制药厂的最前线——从厂房奠基到第一条生产线运转,从刑事查封后的重新起步,到疫情后的艰难续命。然而,他的工资、各类补贴与社保在企业反反复复复的困境中一再被拖欠,仿佛成了一笔被遗忘的旧账。
毛旭表示,在这二十多年中,若不是有以前持有的亚运村几套公寓月租金支撑,他根本熬不到今天。
2024年10月,药企被法院宣布破产,毛旭决定为这段劳动关系正名,要求得到应有的补偿。然而,在一审判决中,他所有与薪酬、社保相关的主张均被驳回,从而排除在破产分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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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海淀区法院。刘虎 摄
颇为荒诞的是,被告口头质疑毛旭当庭提交的证据后,毛旭为证明这些涉及工资待遇等证据在2014年公司就在另一起劳动仲裁案中提交过,于是向合议庭提交调取申请。法官当庭指示由被告一方负责调取相关材料。待材料返回后,毛旭多次致电法官询问何时安排质证,得到的回复均为“正在阅卷,等待通知”。然而,在未再次开庭、亦未对新调取的证据进行任何质证的情况下,法院突然作出了一审判决。
事出反常必有妖,法院到底在掩盖什么?
01
北京大型药企破产清算引发矛盾
北京东方协和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协和”)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医药生物技术研究所与香港世创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定位为集科研、生产与销售于一体的大型制药企业。
自2001年1月17日公司成立起,毛旭一直担任总经理。彼时,企业正处于征地、建设、设备采购与产品研发的投入期。尽管注册资本已如期实缴,但现金流仍捉襟见肘,公司与毛旭约定,待投产后再补发其薪酬与待遇。
2006年6月,东方协和终于迎来投产。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5月企业即遭刑事查封,毛旭被羁押调查至2010年12月。待企业复工时,市场渠道与生产体系几乎需从零重建,先前约定的待遇因此长期悬而未决。
此后十余年,公司在起伏中勉力前行。2019年销售刚恢复平稳,又遇上三年疫情重创。新的产品规划与市场策略尚未落地,2023年11月15日破产受理,2024年10月正式裁定破产,东方协和便被法院强制宣告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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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协和公司。巫英蛟 摄
二十余年间积累下的待遇问题,由此全部悬空。毛旭称,公司自成立至2005年5月,从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1年全年未为其缴纳社保;2022年5月至12月,公司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2023年8月至2024年11月,则完全停止为其缴纳社保,依法均应补缴。
东方协和进入破产程序后,毛旭在2025年上半年向海淀区法院提起确认职工债权之诉,主张东方协和长期拖欠其工资为每月7000元(是24年间没调整过的工资)、补贴、报销费用及滞纳金,合计约3000万元,并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保等违法情形。
东方协和与破产管理人对其主张,几乎完全否认。
另一方面,东方协和认为毛旭在诉讼中主张的金额远高于其在破产程序中申报的债权金额,“明显超出审理范围”。企业强调,法院只能就申报范围内的债权进行审查,新增或更高的金额不应进入本案。
更核心的争议在于双方关系性质。东方协和坚称毛旭并非公司员工,而是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股权结构间接持有公司全部股份,并长期掌握经营、财务与人事大权。
企业指出,毛旭在2010年的刑事案件陈述中亦表示,其“独自承担公司经营风险、独自享受经营收益”;而在破产程序中,多名员工及债权人均称“毛旭就是老板”。因此,东方协和认为双方属于投资与经营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谓“零工资”,不是欠薪,而是控制人承担收益与风险所导致的结果。
一旦劳动关系不成立,劳动法意义上的加班费、滞纳金、补偿金等主张便无法成立。即便法院最终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东方协和仍强调,破产法规定职工债权的计算不得超过当地平均工资,而破产期间公司曾按统一标准向全体员工发放2420元/月生活费,不存在毛旭所称的高额工资。
破产管理人更指出,毛旭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与重大决策者,应对公司的巨额亏损承担责任;在破产财产已拍卖成交、即将进入分配阶段时突然提出巨额职工债权,不仅缺乏依据,更是在“恶意阻挠破产程序”。
02
一段二十多年的劳动关系之争
在东方协和坚持将毛旭界定为“实际控制人”、进而否认劳动关系的叙述之外,毛旭的代理律师则坚持认为:这是一段持续二十多年、被严重拖欠报酬的劳动关系,而非被告所描述的“投资者自负其责”。
代理律师首先回溯案件背景。自2001年东方协和成立起,毛旭即担任总经理、总裁,全面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与管理——从征地、建设,到生产组织、质量体系搭建、研发推进,几乎参与了公司所有重要节点。然而,在企业长期经营困难、资金紧绷的情况下,毛旭的工资、补贴以及基本社保被持续拖欠。待公司2023年进入破产程序时,这些应付待遇仍从未兑现。
代理律师提出的第一项主张是:劳动关系真实存在、持续已久、证据链完整。其列举了一系列覆盖二十余年的工作痕迹:正式劳动合同;自2001年起持续制作的工资表与个税代扣记录;连续二十一年公司为毛旭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2014—2017年的考勤记录,显示毛旭受公司管理制度约束;工会会费扣缴记录,证明其为工会成员;大量日常合同、申请书、审批流程上的签名与批示。
在律师看来,这些材料共同构成典型的“从属性”证据:毛旭并非企业之上的控制者,而是纳入公司管理体系、以提供劳动换取报酬的劳动者。他所从事的工作,是东方协和生产经营体系不可替代的一部分。
第二项主张触及法律逻辑。律师强调,《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成立,与股东身份并不矛盾。一名股东完全可以同时作为公司员工——只要提供劳动、接受管理,劳动关系便依法成立。因此,即便毛旭间接持有股份,也不能据此否定其劳动者身份。“资本关系”不能否定“劳动关系”,两者在法律结构上并不冲突。而且股东也没有过分红分配。
第三项主张,针对被告方所称“诉讼逾期”。律师指出,毛旭此前从未收到管理人寄送的“不予确认通知书”,直至2024年12月31日才首次实际签收,而本案起诉时间仅在收到通知9日后,完全满足破产法规定的十五日期限。“逾期”,在律师看来,是因管理人送达瑕疵造成的程序误判。
第四项主张,围绕“债权超申报范围”。律师认为,被告将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债权混同为“普通债权”,逻辑存在根本错误。职工债权属于管理人依法需主动调查、主动列明的法定项目,而非必须由劳动者自行申报。管理人未将其列入清单,恰恰反映其未尽调查义务。至于金额与此前申报不一致,则是因诉讼过程对历史数据复核所致,并不违反破产程序要求。
第五项主张,聚焦于被告引用的“刑事案件自认”。律师强调,十多年前刑事案件中的陈述,语境、目的、调查对象完全不同,不能直接迁入本案作为否定劳动关系的依据。而且当时所谓“实际控制权”的表述,与之后逐渐清晰的公司治理结构并不一致。被告将其视为“关键证据”,属明显的证据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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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孙真真法官被任命为海淀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网络截图
在律师看来,本案真正的核心问题,不是毛旭是否参与企业重大经营,而是:一名在公司岗位上工作超过二十多年、长期接受管理、持续未领工资的劳动者,其合法权益是否应在破产清算中获得保护?
“劳动者对企业的贡献,不应因企业破产而被抹去。”代理律师请求法院确认毛旭职工债权,责令补缴社保、支付多年拖欠的工资与补贴,让这段拖欠二十余年的劳动关系,至少在破产程序的尾声得到一次迟到而必要的法律确认。
03
一审判决不认定二十多年工资
在双方激烈攻防之后,法庭既没有采纳被告“逾期起诉”的程序性抗辩,也没有认可原告关于劳动关系的核心主张。
虽然东方协和坚持认为毛旭在管理人“不予确认债权”后,未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十五日内起诉,应当被直接驳回,但法庭指出,这十五日并非诉讼时效或必须遵守的起诉期限,只是破产程序内部的工作指引。即便逾期,也不导致毛旭丧失诉权。
但法庭随后作出的实体判断,却与毛旭的期待截然相反。法庭回顾了毛旭过往的身份与陈述:毛旭通过股权结构间接控制东方协和100% 股权;在刑事案件中曾明确自认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多年经营中始终处于企业经营决策核心。
在这样的身份背景下,法庭认为,即便存在劳动合同文本,也必须审查合同是否真实履行。
法院的分析逻辑主要包括:
1、二十多年未领取任何工资,不符合劳动关系常态。劳动关系的一个基本特征是“按月获取劳动报酬”。毛旭自称自 2001 年起工作至今,但从未拿到过一分钱工资,且直到破产后才首次主张工资,这与一般劳动关系惯常运行模式明显不符。
2、社保与个税缴纳不足以证明劳动关系。法庭认为,这些只能证明公司“为其办理过缴费”,并不能直接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3、工资表、考勤表、工会会费等证据真实性存疑或证明力不足。工资表是内部表格,且在其他员工案件中已被证明并不稳定可靠;考勤表等材料无法确认真实来源;微信沟通记录只反映毛旭参与管理,不构成“被管理”的从属性。
4、毛旭的身份属性更像“控制人”而非“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劳动者处于单位的管理、指挥之下,而不是“支配者”。而从现有材料看,毛旭在公司事务中始终承担支配角色。
最终,海淀区法院于2025年10月20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毛旭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毛旭主张的工资、补贴、滞纳金、社保补缴等职工债权全部无法得到确认。他无法以“职工债权人”身份参与破产分配。
更重要的是,如果二审维持原判,东方协和破产流程的最大障碍将被剔除,为后续进入清算分配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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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将在北京一中院审理。刘虎 摄
04
一封递往最高法院的举报信
毛旭接到一审判决后,随即向最高法法官惩戒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实名举报信,将海淀区法院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孙真真列为被举报对象,指控其在审理与裁判过程中“严重违法”“恶意歪曲事实”“枉法裁判”,甚至“与被告串通,对当事人进行侮辱与诽谤”。
毛旭举报称,其在庭审中曾明确提出调取2019年东方协和与原行政副总徐明劳动争议案的全部内部制度文件——包括员工手册、薪酬制度、年休假制度等,这些材料曾经过法院审查并被生效判决确认,具有直接证明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效力,对认定其职工债权具有重要参照意义。
对此申请,孙真真法官当庭严肃警告毛旭“如果调取的徐明案卷,没有你所主张的证据,你将承担一切后果。”毛旭表示同意,并坚持调取徐明案卷。孙真真法官要求书记员记录在案,随及指示由被告负责调取。材料调回后,毛旭多次致电法官询问质证时间,却反复得到“还在阅卷,等待通知”的回应。
然而,在未安排任何进一步庭审、亦未对新调取材料进行质证的情况下,法院像放冷箭一般突然作出一审判决。
令其更为不满的是,判决书全文并未呈现这些新证据的任何内容,反而在关键事实认定中出现“张冠李戴”的描述——例如公司股权变更等重要事实,与工商管理部门和企业档案的实际情况均不相符。毛旭认为,这种做法不仅违反证据规则,更违背劳动关系认定的基本原则,是“罔顾证据、罔顾法律”的裁判。
举报信还直指判决的核心逻辑——法院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否定劳动关系。毛旭认为,这是对劳动法的根本性误读。包括劳动法在内的各种法律法规从未禁止股东兼任员工,也未禁止高管在承担管理职责的同时领取劳动报酬。
在中国企业实践中,投资人与劳动者身份并存并不罕见。判决却未展开必要的法律论证,只以一句“实际控制人”便否定了其劳动关系,在毛旭看来,是“以身份替代事实”“以推断代替证据”。
与此同时,他提交的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表(表中记录24年以来,毛旭的工资一直为7000元/月)、社保缴费凭证以及工会关系等大量材料,均未获得充分回应。毛旭将此形容为“主观臆断式裁决”。
毛旭称,判决书中引述东方协和一方意见,多次对其使用“恶意”“故意”等带有价值判断色彩的词语进行“侮辱性表述”,而这些表述从未在庭审中出现,他此前并未见过,也没有对应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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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突如其来的各种“恶意”。判决书截图
更令他无法接受的是,东方协和称“王梦瑶”是其女儿。毛旭称自己从未在任何材料中提及,这一内容却被写入判决书的“经质证”部分,仿佛已经被当事人确认。毛旭认为,这种错误不仅荒谬,而且带有“对当事人的恶意中伤”。
基于上述理由,毛旭向最高法请求:对孙真真法官的相关行为立案调查;依照法官惩戒制度追究责任;对一审判决进行重新审查与纠错;保障其作为劳动者的职工债权与基本程序权利不被侵害。
在毛旭看来,一审判决不仅否定了他二十余年的劳动事实,更在程序与事实层面,伤害了一名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尊严。他同时质疑:如果不是因企业破产所涉及的职工债权纠纷,而是一起平常的职工被辞退所引发的职工债权纠纷,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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