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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拥有近五百年历史的中华老字号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诉国某大健康公司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终审胜诉。终审判决,将一审判决的5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额提升至100万元,更首次将 “龟龄集” 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明令禁止侵权方再向内地销售相关商品。
一纸判决,让这个始于明代嘉靖年间(1541 年)、传承近五百年的中医药老字号,终于击退了潜伏的 “李鬼”,更标志着我国司法保护驰名商标、打击跨境侵权的新篇章正式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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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始末
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是享誉全国的中药龙头企业,其“广誉远”商标历经百年积淀,已成为中医药领域的金字招牌。
2021年,一家名为"广誉远国际企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这家公司后来更名为国某大健康公司,在香港知识产权署注册了"鹤寿龟龄集"商标。
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正常的商业注册,但其背后隐藏的意图却并非那么简单。该公司与第三方健康产品公司签订《代工生产协议》,生产使用"鹤寿龟龄集"商标的中医药保健产品,而包装上则标注"广誉远国际企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
随后,这些产品通过跨境电商平台流入内地,普通消费者难以辨别真伪,误认为这是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的正品而购买。为此,原告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诉至晋中法院,请求保护其商标权与商业声誉。
▌法院审理
在维权过程中,广誉远面临诸多困难:一方面,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被告利用香港与内地的地域差异注册企业与商标,取证过程需跨越两地监管体系,涉及多个环节;另一方面,老字号品牌往往存在“历史传承久、权利证明难”的问题。
好在司法机关的公正裁判为老字号撑起了“保护伞”。
晋中法院一审审理明确认定“广誉远”商标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被告将案涉被诉侵权商品销售入中国内地,明显具有攀附广誉远商誉的故意,且从消费者反馈的大量评价内容也足以证明,其行为确已造成误导相关公众的后果,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法院依法判定被告停止向内地销售含“广誉远”字样的侵权商品,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而在二审期间,案件出现了重要的转折点:2025版《中国药典》不再收录"龟龄集"品种,使其不再属于药品通用名称。
基于这一变化,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对一审判决作出补充与增判:首先,在维持一审关于“广誉远”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认定的基础上,二审法院首次将“龟龄集”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实现了对品牌历史与市场实际的全方位保护。其次,山西省高院进一步明确,国某公司使用“鹤寿龟龄集”商标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商誉的恶意,客观上易导致公众混淆,构成对“龟龄集”未注册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最终,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的前两项判项,同时作出两项重要增判:将一审判决中的5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额提升至100万元,并明确判令国某大健康公司立即停止向中国内地销售任何含有“龟龄集”驰名商标标识的商品。这一判决不仅显著提高了侵权代价,更从源头上阻断了侵权商品的流通渠道。
▌知产小结
广誉远维权困境也折射出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的普遍痛点。很多老字号仍将品牌视为祖传的、不言自明的“名号”,缺乏系统的品牌管理和维护;还有很多老字号企业在维权策略上仍停留在“被动应对”的初级阶段,缺乏前瞻性的品牌保护体系。
广誉远的百万胜诉案,为老字号保护提供了珍贵范本,企业需要建立更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品牌注册、监测、维权等各个环节建立系统化的保护机制,对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保持“零容忍”的态度,构建其品牌防护网。只有企业主动保护、司法精准亮剑、监管协同发力,才能守护好“老字号”这块金字招牌!
来源 | 高沃综合晋中法院、财联社、上海证券报等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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