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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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往来或日常交往中,常有单位或个人因 “人情帮助”“临时周转” 等原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银行账户(含微信、支付宝账户),却忽视了背后潜在的法律风险。
那么,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银行账户的,要担责吗?
最高院在《刘洋与岳桂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本案焦点是:刘洋申请再审的事由是否成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本案中,刘洋认可案涉银行账户由其母亲郭翠萍长期持有使用,无论该账户系其自行开户还是郭翠萍代为开户,均为刘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刘洋将其交由郭翠萍使用,即意味着同意将该账户出借给郭翠萍使用。作为银行账户出借人,二审法院将其列为共同诉讼人,符合前述规定。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借款用于郭翠萍家庭煤矿生产经营,刘洋名下曾有多套家庭出资购买的住房,刘洋系其家庭煤矿生产经营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二审判决刘洋对以其个人银行账户接收的用于家庭煤矿生产经营的借款518万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刘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周军律师提醒,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银行 / 微信 / 支付宝账户,本质是让渡自身的公示公信力,法律原则上要求承担责任 —— 出借合同专用章多为连带责任,出借业务介绍信多为连带责任,出借账户多为补充责任。仅在 “无过错被冒用”“债权人明知借用”“恶意串通” 三种情形下可免责。建议单位和个人坚决拒绝此类出借行为,确需协助的,应通过合法途径(如出具正式授权委托书、签订三方协议)规范操作;若已出借,需留存完整证据,以便后续主张无过错免责。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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