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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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等教育管理中,高校作出的开除学籍、不予颁发毕业证等处分决定,直接关系学生的受教育权、学业成果认定及未来发展。实践中,学生因对该类决定不服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那么,对高校作出的开除学籍、不予颁发毕业证书的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院在《石俊磊诉西南交通大学开除学籍处分案》中明确:
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授权的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的学籍管理活动和颁发学业证书的职责。因此,高校作出的开除学籍和不予颁发毕业证书的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学生不服该处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最高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高等学校作为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的学籍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授权的机构,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的职责。
本案中,西南交通大学作出的开除石俊磊学籍的处分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石俊磊不服该处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西南交通大学是否授予石俊磊毕业证书,是西南交通大学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石俊磊请求为其颁发毕业证书的诉请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综上,石俊磊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周军律师提醒:高校开除学籍、不予颁发毕业证的行为具有明确的可诉性,学生维权的核心在于举证证明高校行为存在 “职权依据违法、程序正当性缺失、事实证据不足” 三类情形。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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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受教育权作为宪法性权利的延伸,属于 “合法权益” 范畴,受侵害时可通过行政诉讼救济;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高校基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授权行使学籍管理、学业证书颁发权,属于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备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该规定未将申诉作为诉讼前置程序,学生可选择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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