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理州洱源县“08·29”事故调查情况报告
2025年08月29日11时57分许,洱源县三营镇境内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K2343 +830米处发生一起致1人受伤、1人死亡,车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遵照领导批示要求,交管大队迅速派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处置工作,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和处置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08月29日, 马*雄驾驶制动系统不合格的云L****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L***3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西澜线由南向北行驶,11时57分许行驶至西澜线K2343+830米处超速行驶所驾车车头部位与前方郭*霞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系不合格、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载郭*花)由三营线由北向南行驶后通过西澜线道路向南行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云L****8号重型半挂车车头部位受损、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不同程度受损及郭*霞受伤、郭*花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亡人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接处警及处置救援情况
2025年08月29日11时58分,三营派出所接“110”指令称:“马*雄用电话13********4报警称:在三营街上,一辆大货车和一辆三轮电动车肇事,有人受伤,请处理。” 接警后三营派出所值班民警立即前往现场进行处置警情。经初查,马*雄(男,回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30************,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洱源县,现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右所镇团结村民委员会********,联系电话:13********4)驾驶云L****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L***3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西宁-澜沧线(西澜线,原西景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三营辖区214国道与三营复线交叉口(三营街南路口)时与郭*霞(女,白族,2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30************,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洱源县,现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三营镇共和村民委员会*****)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载乘郭*霞的奶奶郭*花(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30**********,户籍地址:云南省洱源县,现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三营镇共和村民委员会*******)发生碰撞致郭*霞和郭*花两人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13时10分许,已经完成现场勘查及现场清障工作,确认安全后道路恢复正常通行。
二、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1.郭*花,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30************,户籍地址:云南省洱源县,现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三营镇共和村民委员会*******,事故发生时系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乘坐人,死者。经云南省洱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洱)公(法医)鉴(尸体)字[2025] 14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考虑郭*花(女,65岁)系因颅脑损伤死亡。
2.郭*霞,女,白族,2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30************,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洱源县,现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三营镇共和村民委员会******,联系电话:13********6。事故发生时系无号牌三轮电动车驾驶人,伤者。
三、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的人员、车辆、道路环境和天气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肇事甲车为一辆东风牌DFH****CX2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码为:云L****8,牵引挂车车牌号:云L***3挂, 车辆类型为华骏牌ZCZ9403******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马*雄,云L****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于2021年06月02日在云南省大理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登记,车辆年检有效期至2026年06月30日,该车核定载人:2人,肇事时实载:1人(驾驶人),该车使用性质:货运 。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PDZA202553290000******,保险有效期:2025年06月09日10时0分起至2026年06月09日10时0分止)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为:PDZA202553290000******,保险有效期为:2025年06月15日0时0分起至2026年06月14日23时59分止)。经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出具的云南乾盛[2025]车鉴字第15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云L****8号型重型半挂牵引车,云L***3挂号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制动系合格。事故发生时车速经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出具的云南乾盛 [2025]车速鉴字第07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云L****8/云L***3挂号车发生事故时车辆速度约56km/h。
2.肇事乙车为一辆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该车未悬挂号牌,未查询到注册登记信息,该车未购买任何种类保险。经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出具的云南乾盛[2025]车鉴字第15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该车属于机动车,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2、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统功能有效;3、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统不合格;4、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信号灯功能有效。事故发生时车速经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出具的云南乾盛 [2025]车速鉴字第07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6 km/h。
(二)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1.当事人马*雄,男,回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30************,持准驾车型为“A2D”类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2900******,初次领证日期:1997年08月21日,有效期限:2022年08月21日至长期,驾驶证状态:正常,事故发生时系云L****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L***3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经查,马*雄累计共有56条交通违法,均已处理完毕,无交通肇事记录。
2.当事人郭*霞,女,白族,2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30************,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洱源县,现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三营镇共和村民委员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事故时系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驾驶人,伤者。
3.当事人郭*花,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30************,户籍地址:云南省洱源县,现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三营镇共和村民委员会****,系事故发生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上乘座人,死者。
(三)事故道路环境和天气等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K2343 +830米处,肇事路段为南北走向国道二级公路,不规则的“Y”字型交叉路口,南至洱源县,北至剑川县,东至三营街为三营线,国道道路路面性质为潮湿沥青路面,三营线道路路面性质为潮湿沥青路面,事故路段为一般弯道,弯道半径为:180米,视线良好;道路中央有黄色虚线将国道道路划分为双向两个车道,剑川至洱源车道宽4.4米,洱源至剑川车道宽5.1米,道路两侧有硬路肩,东侧硬路肩宽0.6米,西侧硬路肩宽3.0米;三营线道路中央有黄色虚线划分为两车道,东西两车道宽均为3.5米。三营线现场东北侧距事故地点40米、13米处由北向南方向设有减速让行标志和道路路面上划有减速慢行标线,事故地点以南(由南向北)距事故地点80米处设有限速30km/h的限速标志牌。事故路段无交通信号灯控制,发生事故时为白天。
四、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一)直接原因
1.当事人马*雄驾驶制动系统不合格且在事故路段超速行驶(事故路段限速30km/h,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6km/h),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2.当事人郭*霞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系统不合格车辆,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其驾驶不按规定时限注册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违反规定载人,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但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未戴安全头盔、违反规定载人的行为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
3.当事人郭*花属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上乘坐人,其乘坐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未戴安全头盔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二)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1.当事人马*雄驾驶制动系统不合格且在事故路段超速行驶(事故路段限速30km/h,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6km/h),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其上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2.当事人郭*霞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系统不合格车辆,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其上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其驾驶不按规定时限注册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违反规定载人,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之规定,但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未戴安全头盔、违反规定载人的行为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
3.当事人郭*花属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上乘坐人,其乘坐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时,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 ,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未戴安全头盔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马*雄、郭*霞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郭*花无事故责任。
信息来源:洱源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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