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酒走私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1
洋酒是走私案件中较为常见的走私项目,每年相关部门都会查办涉案货值、税额较大的洋酒进口案。近年博主办理了包括省内四地以及省外的走私洋酒案,现就此类型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介绍。
1.罪名
根据《刑法》第153条,走私洋酒通常以走私普通货物罪或物品罪定罪,区分关键在于“货物”与“物品”的界定。货物:具有贸易性质(如批量进口),物品:非贸易性质(如个人携带入境)。两个罪名在处罚结果上一致,不过在具体辩护策略上存在一定区别。
2.常见认定
实务中因涉及低报、伪报等商业行为,偷逃税额常远超立案标准,因此走私洋酒多被认定为“货物”。此外,若案件涉及跨境资金转移或销售走私货物,可能同时构成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结合具体行为模式综合认定。
3.模式
走私洋酒的核心行为可归纳为三类。一是不报关,通过“水客”携带、边境货车夹藏等方式直接入境;二低报,伪造合同、发票,降低申报价格以少缴税款;三是伪报:谎报原产地(如将法国产改为协定税率国)、虚报商品编码或利用跨境电商渠道逃税。
4.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涵盖全链条参与者,包括货主、报关代理、物流公司及直接走私人员。实务中需注意:部分辅助行为(如提供仓储、运输)可能因缺乏主观故意而不构成犯罪;单位犯罪中,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需承担刑事责任,但较自然人更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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