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龚耀金,来自上海市徐汇区,如今已达八十岁高龄。晚年归国,我带着对祖国经济的热忱与积蓄投身国内市场,本想以实际行动支持家乡发展,却历经了一场漫长的诉讼。如今判决海南丁元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丁元公司”)赔偿我 1210 万余元,可这份胜诉判决却让我陷入了新的困境 —— 赔偿款迟迟无法兑现。可我依旧相信法治社会下的公平与正义,依然相信相关部门能合法合规地处理,现向广大网友和相关部门求助,希望能通过大家的力量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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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脉络其实并不复杂。2022 年初,我委托秘书王玮将合作升级与丁元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委托资金也增至 2500 万元。可让我始料未及的是,丁元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张世宏的违规操作下,导致我账户亏损超过合同约定的 20% 止损线后,并未按约及时平仓,反而系统性伪造账户余额截图,持续半年以上向我隐瞒真实亏损情况,最终我1800 万元本金就这样蒸发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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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10 月至2025年6月,我带着丁元公司造假的微信截图、东方证券提供的真实账户对账单、合同文本等全套证据提起诉讼,但一审判决不审理张世宏的违约与侵权,只审理了合同上的公章非授权人员所盖,对丁元公司不发生效力,所以丁元公司无需赔偿,张世宏也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二审推翻了一审判决,认定合同对丁元公司有效,但因其无“证券经纪”资质却违规代客炒股直接买卖股票、跌破平仓线后为了把我蒙在鼓里而伪造数据(伪造账户余额始终在2000万以上),二审判决丁元公司赔偿我 1210 万余元。在这场漫长而煎熬的诉讼中,我看到了法治的希望,看到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我的困难予以了最大的帮助,可后续的发展却远远超出了我的预期。
首先让我困惑的是本金认定与损失计算的问题。案涉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始本金为 2500 万元,这是我分十笔银行转账转入证券账户的真实投资金额,而且 2021 年 12 月分红后,双方也已确认该金额为后续合作的本金。但以 2022 年 1 月 5 日账户因市场波动后的 2195 万余元作为损失计算基数,这与合同约定及双方此前达成的共识不相符。实际上张世宏在签订第二份合同前(2021年12月16日),每天都操作我的账户,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是张世宏从实际履行合同义务起开始计算本金。更让我难以理解的是,仅认定了部分本金损失,却未支持合同中约定的利息、逾期违约金以及我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金额约千万元)。丁元公司长期占用我的资金,且因恶意造假导致损失持续扩大,这样的损失认定方式,与丁元公司的过错程度真的匹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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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胜诉判决的执行至今陷入了僵局。我本以为能逐步挽回部分损失,却发现丁元公司早已通过一系列操作,让公司账户所剩无几。更关键的是,二审期间相关部门解除了对丁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宏名下 1000 万元财产的诉前保全,最终仅留下公司账户中 2 万余元的余额,而仅执行费用就需要 8 万余元,形成了 “执行费用倒挂” 的局面。丁元公司应赔偿我的1210 万元成为了“镜中花、水中月”,可相关部门认定 “不存在严重损害债权的情形”,未支持张世宏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世宏全程主导账户操作、参与收益分红,并策划了造假行为,其个人与公司的人格高度混同,为何不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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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让我身心俱疲的是,这场漫长的纠纷让我本就脆弱的身体雪上加霜。因长期承受焦虑与气愤,我的心脏旧疾突然复发,须进行手术。我不禁反复思索:丁元公司明知自身无相应资质,却违背向监管部门作出的承诺违规经营;在出现亏损后,不主动止损反而恶意造假隐瞒损失,最终导致我遭受巨额财产损失和严重的身体健康损害,这样的违规真的合法公正吗?
我始终坚定地相信法律的公正,相关部门也让我看到了过错责任得到追究的希望。但赔偿款无法兑现,对受害者而言终究只是一场空欢喜。丁元公司的一系列违规操作,不仅严重践踏了私募行业的诚信底线,更让 “胜诉能获偿” 的预期成了泡影。作为一名善意投资者,我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尽到了合理的审慎义务,却要为违规机构的过错付出财产与健康的双重代价,这让我实在难以释怀。
我恳请相关部门能够关注此事,帮助推动判决的执行落地,让 1210 万赔偿款真正变为实际所得。同时我也真诚地希望,对于丁元公司这样的私募机构无资质违规操作、恶意造假、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能有更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我始终坚信,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不仅在于作出公正的判决,更在于让判决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让违规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让每一位投资者的信任都不再被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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