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在快递网点的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刘某在协商时承诺了一些条件,但后续发现这些条件无法落实,现在受让方王某想以“欺诈”为由起诉刘某,这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欺诈的构成需要满足四个核心要件:一是转让方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二是转让方有欺诈的故意;三是受让方因转让方的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四是受让方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了转让相关的意思表示。简单来说,只有转让方从一开始就故意欺骗,导致受让方作出错误决定,才可能构成欺诈。
而如果是协商时双方都以为条件可以落实,但后续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无法履行,这属于商业风险 —— 商业风险是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法律推定当事人能预见并应自行承担,这种情况不构成欺诈。
具体到快递网点转让,若转让方在承诺条件时就明知无法落实,故意欺骗受让方签订合同,就符合欺诈的构成,受让方可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主张撤销合同;若只是后续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无法履行,这属于商业风险,受让方不能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只能按合同约定主张违约责任;若合同已无继续履行可能,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定事由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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