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纠纷经法院审理后胜诉,生效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后续未执行到位。之后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将其名下部分股权进行了转让,该行为疑似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那债权人是否可以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股权转让行为?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538条、539条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以“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前提——若股权转让后,债务人仍有充足财产可供清偿欠款,未实质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即便存在转让行为,债权人也无权主张撤销。
判断是否构成“诈害债权”,需聚焦两个核心时间点:一是行为时标准,即债务人实施股权转让行为时,是否已陷入无清偿能力状态,若行为时债务人仍具备足额偿债能力,即便后续资产状况恶化,也不构成诈害债权;二是撤销权行使时标准,即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该股权转让行为对债权实现的损害仍在持续。只有同时满足“行为时已无清偿能力”且“行使撤销权时损害状态仍持续”,才符合诈害债权的核心认定标准。
此外,还需举证证明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同时需注意权利行使期限:撤销权需在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最长不得超过债务发生之日起5年,逾期将丧失胜诉权。
若上述条件均满足可通过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股权转让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后续执行程序的推进扫清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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