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冠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交易对手尽职调查不到位、未持续关注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以下简称《私募资管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投资经理与交易执行岗的岗位隔离不到位,个别投资经理直接参与债券交易询价工作,违反了《私募资管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债券交易偏离度监控不到位、债券交易未准确识别交易对手,反映出公司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私募资管办法》第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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