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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收赃车!绛县公安抓获两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嫌疑人
车辆交易需严守法律底线,明知来源不明仍贸然收购、居间介绍,看似赚取不义之财,实则已触碰法律红线。近日,绛县公安局刑警二中队成功破获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抓获2名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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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11月14日,王某驾车找到犯罪嫌疑人原某某,商议车辆售卖事宜,原某某在未核实车辆真实归属、明知车辆非王某合法所有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仍主动将该车辆介绍给犯罪嫌疑人杨某,从中非法获利800元。而杨某作为长期从事汽修行业的工作人员,具备相关行业常识,却同样为获取不法收益,在明知车辆来历不明的情况下心存侥幸,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该车辆。
刑警二中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线索后,迅速展开调查取证工作,逐步查清了原某某、杨某的违法犯罪事实。目前,犯罪嫌疑人原某某、杨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被绛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丨绛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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