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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直播打赏40余万反悔后要求返还#】#1年直播打赏40余万起诉返还被驳回#成年人打赏主播,能否请求平台返还?12月2日,山西祁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直播平台打赏纠纷案。2023年9月,原告通过抖音语音厅认识了张某,后张某主动添加王某抖音。2023年10月,双方添加了微信。原告王某通过抖音,于2023年8月7日至2024年6月30日在被告抖音公司平台充值1000余次,花费47万余元。原告认为,张某采取的暧昧、虚假情感等聊天行为违反了直播平台的“不当诱导打赏”“低俗行为、不良价值观”等相关规则,造成自己合法财产受损。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直播平台的所有人及管理人,与张某存在合同关系,对其平台主播张某的行为应当予以监管。原告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于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0日在被告抖音公司直播平台的充值行为及向被告张某的打赏赠与行为无效;2、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在被告抖音公司平台的充值及向被告张某打赏的全部款项40余万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张某辩称,用户自行打赏属于一种非强制性对价支付,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观看直播或是否对主播进行打赏。原告王某在充值后,答辩人提供了相应的直播表演等服务,并在充值过程中多次提醒用户理性消费,尽到了合同履行义务和告知提示义务,不存在原告主张的不当诱导打赏行为。被告抖音公司辩称,从王某每次充值打赏金额看,具有小额、多次、长期的特点,符合日常消费所需。王某除打赏涉案主播外,还打赏多位其他的主播,恰恰能证明王某的充值打赏行为已经形成日常的生活消费习惯。综上所述,答辩人与王某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并非是赠予合同关系,王某在答辩人平台的消费行为属于有效行为,答辩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相应的网络服务义务,原告主张充值打赏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消费款项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0日期间,原告王某共计向100多名主播打赏5千余次,其中给原告陈述的四个语音厅分别打赏:给不某唱打赏100余万个钻石、给致某尘打赏252余万个钻石、给致某儿打赏53余万个钻石、给致某悸打赏50余万个钻石。案件审理中,经原告申请,被告抖音公司调取到,原告王某对被告张某无打赏记录,原告王某所陈述的四个语音厅账户非被告张某注册。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张某通过诱导行为获取原告的打赏行为,无法证明被告经营的抖音平台向原告提供的网络直播服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亦无法证明抖音公司对于主播在抖音平台实施的直播行为存在监管疏漏,并且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进行的直播打赏行为理应有清晰的认知以及对其行为后果的判断。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纵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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