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泰国媒体报道,泰国前议会全民公投程序委员会秘书尼空·查农于周三明确表示,内阁无权在未获议会要求的情况下发起宪法公投。
他指出,根据泰国现行法律体系及宪法法院的权威解释,启动宪法公投的法定权力专属于议会,内阁不能自行决定是否将“您是否同意起草一部新宪法”作为首项公投议题。
他特别援引宪法法院第18/2025号裁决,强调唯有议会可指示政府组织相关公投,这一立场具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
尼空的表态是针对近期部分人士提出“内阁应自主设定首项公投问题以加快进程”的建议所作出的正式回应。
他认为此类建议不符合法定程序,属于不合法操作,必须等待议会通过正式决议后方可推进。
根据泰国《全民公投法》第9条第1款的详细规定,启动公投需遵循严格流程:议会通过决议后,议长需正式通知总理,由泰国总理在《皇家公报》上公布决议内容,随后咨询选举委员会以共同确定公投的具体日期。
法律规定,公投必须在公告发布后的60至150天内举行,这一时间框架确保了程序既有效率又不失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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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空进一步说明,将于12月12日复会的议会须尽快启动这一法定程序。
目前,议员们正加紧工作,争取在12月10日至11日举行的特别辩论中,完成一项关键宪章修正案的二读审议。
此举旨在为12月31日前进行三读铺平道路,从而为后续安排公投预留必要的操作时间。
若进程顺利,泰国首次宪法公投有望与预计于明年3月至4月举行的全国大选同期进行,这有助于提高政治效率并节约社会成本。
此外,尼空详细阐述了宪法法院对公投程序的具体要求。
根据法院解释,为充分体现2017年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主权原则,宪法修改需分三阶段举行公投:第一次公投旨在征求民众对是否起草新宪法的基本意见。
第二次公投则针对议会通过的、授权起草新宪章程序的宪法修正案进行批准;第三次公投是在完整的宪章草案完成后,交付民众进行最终表决。
法院同时指出,在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公众清晰判断的前提下,前两次公投可以合并举行,这体现了程序设计的灵活性。
尼空特别强调,首项公投议题的发起必须严格遵循议会规则:至少须由10名议员联合发起,且议题必须由议会正式提出,内阁无权代行此职。
他总结指出,当前的法律框架十分清晰——任何关于宪法公投的动议都必须源自议会,这一安排既完全符合《全民公投法》的条文规定,也与宪法法院裁决所蕴含的权力分立、程序正义精神高度一致。
这一制度设计确保了泰国宪法修改过程既尊重民意,又恪守法治原则,维护了政治变革的严肃性与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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